汽車經銷商 可以就汽車貸款、保險、登記等關聯服務收費麼?

汽車經銷商  可以就汽車貸款、保險、登記等關聯服務收費麼?

在西安利之星事件中,汽車業延伸業務(主要是保險、上牌、金融按揭諮詢服務)收費,成了眾矢之的。此類收費的合法合規性成了行政機關、行業協會、經銷商、社會公眾都關心的問題。

那麼,經銷商收取不菲的手續費,合法麼?合理麼?

陳群律師認為:

可以收費,但要符合條件。

為什麼可以收費?

咱們從合法性、合理性、合同相對性、必要性幾個方面去看。

客戶與汽車經銷商之間成立的是《乘用車買賣合同》(各經銷商的合同名稱有差異,不影響合同性質),客戶的權利是取車、義務是支付車款;與之對應,汽車經銷商的義務是交車、權利是收取車款。

汽車經銷商  可以就汽車貸款、保險、登記等關聯服務收費麼?

汽車買賣後的貸款、保險、登記是與《乘用車買賣合同》相關但獨立的法律行為。

一旦提供相關服務,就應當另行收費。

經銷商收取服務費應當在事前明確告知消費者,由消費者選定服務項目後才能收取費用。不告知而收費,就侵犯了客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這次西安利之星事件,“金融服務費”成了過街老鼠。其實,要麼是誤解,要麼是別有用心。

因為,銷售公司收的是服務費而非金融服務費。

之所以被加上“金融”二字,無非是以為這樣就可以認定收費無依據甚至違法,就可以進一步指責經銷商、要求經銷商退費了。

這裡,眾人關心且需要明確的問題是:

汽車經銷商收取上牌費、按揭服務費等費用,是不是需要金融資質、是不是超範圍經營?

先說資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14類行為必須有專門資質:

(一)吸收公眾存款;(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外結算;(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五)發行金融債券;(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八)從事同業拆借;(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十)從事銀行卡業務;(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

概括起來,就是存、貸、債、保險、結算、銀行卡、信用證、保管箱、票據承兌與貼現業務需要特別資質。

而《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則規定13類業務要取得特別資質:

(一)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車經銷商採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 (三)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四)從事同業拆借; (五)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提供購車貸款業務; (七)提供汽車經銷商採購車輛貸款和營運設備貸款,包括展示廳建設貸款和零配件貸款以及維修設備貸款等; (八)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 (九)向金融機構出售或回購汽車貸款應收款和汽車融資租賃應收款業務; (十)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一)從事與購車融資活動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 (十二)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 (十三)經中國銀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汽車經銷商向客戶提供的不是這14類或13類中的任何一類,而是與汽車銷售相關的服務,因而,無須特別資質。

再說超範圍經營。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規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至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但該條例2014年修訂時,刪除了這個規定。

也就是說,按新的規定,超出經營範圍經營一般不屬於違法行為,不會受到處罰。

由此看來,汽車經銷商代客戶辦理汽車買賣後的貸款、保險、登記中的信息諮詢等關聯服務,並收取上牌費、按揭服務費等,是合法的正當的商業經營行為。

也就是說,汽車經銷商為客戶提供汽車貸款、保險、登記手續等關聯服務,並收取上牌費、按揭服務費,沒有法律障礙。

那麼,這類服務收費合理嗎?

按揭、保險、上牌由車主自己去辦也行,卻要花很多時間、費很多力氣、耽誤自己的工作或生意。

因而,許多車主希望經銷商提供此類服務,經銷商也因為長期地、大量地提供此類服務而變得專業、與車主自辦相比效率高且成本低。因為此類服務涉及到廠家考核金融滲透率、而服務費又可以抵償經銷商的虧損,所以,經銷商的積極性也比較高。

各經銷商收費有所差異,有的按照貸款的一定比例收取,有的按照固定額度收取,金額從兩三千元到上萬元人民幣不等,但通常都比銀行利息要低;

等於是給車主省了時間省了事還省了錢。

所以,此類服務收費是合理的。

經銷商提供服務且收費,要注意什麼?

一是要事前告知,確保客戶行使知情權和選擇權。

經銷商們應該對服務費明碼標價,就按揭服務收費及其他衍生業務收費項目在店內合適位置進行公示告知;

向客戶解釋、提示,由客戶自行選擇服務類型與項目並簽字確認。

二是要有良好的服務,實現客戶的委託目的。

就是要規範服務,在規定的時間內辦成約定的事,讓客戶省心且滿意。

三是要有憑證(發票或收據)。

經銷商提供廠家金融公司的按揭信息諮詢服務的,是獨立的自辦行為,服務費入經銷商賬戶、開具經銷商服務發票;

經銷商提供銀行按揭信息諮詢服務的,大多是轉介行為,服務費入銀行關聯公司,應當由銀行關聯公司開具符合它主體身份和業務類型的發票,經銷商就只能開收據且款項不入公司賬。本次西安利之星涉事車輛,就屬於這種情況。

有些經銷商,收錢入自己公司賬,但因發票種類原因,並未給客戶開發票,但按規定在增值稅申報表上列入無票收入、照章納稅了,就不存在漏稅問題,如果客戶要求開發票,可以按規定補開發票。

此類服務及收費行為是如何產生與發展的?

汽車經銷商代客戶辦理汽車買賣後貸款、保險、登記等關聯服務,並收取上牌費、按揭服務費,有一個相當長時間的發展過程。

最早開展此類業務的是國有商業銀行和汽車經銷商,當時,銀行對經銷商的要求相當嚴苛,必須是品牌授權經銷商,必須向銀行繳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必須要為貸款購車客戶向金融機構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承諾如車主有任何違約,皆從經銷商的保證金裡直接扣收。

由於經銷商要承擔擔保責任,汽車按揭業務又能明顯提升銷量,所以符合條件的經銷商都非常重視汽車按揭業務,投入人力、物力、設置機構,產生相應的成本,自然就會收取服務費。

這類費用,一般都叫做擔保費或手續費。對此,客戶一般都願意接受,因為它可以讓客戶提前圓了汽車夢,或是提高所購買汽車的檔次。

這樣的做法,一直沿用至今。只是,其中有不斷的“創新”,產生了更多更復雜的做法,還加入了保險公司,它們推出了“履約險”,使銀行(金融公司)和經銷商更加便利地、更加放心地去推廣汽車買賣後貸款、保險、登記等關聯服務,收取更多的服務費。

汽車延伸業務推動了汽車市場發展,但是大家都是摸著石頭過河,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並沒有隨著汽車市場的高速發展而發展。這就使一些本來正常和正當的事被質疑甚至被否定,一些企業則可能趁機做些打擦邊球甚至是違法違規的事,以至於魚龍混雜,泥沙俱下。

對收費的質疑給人們哪些提示?

市場只能調節需求和供給,無法自生道德或規則。市場秩序、商業道德,應當由法律去引導或規制。

國家應該制定有關法律、相關收費標準和服務標準,讓大家有法可依。

行業協會應該在行業標準、行業習慣上發揮積極能動性。

消費者不能僅僅關注實物產品的價值,不能無限度地要求價廉或者免費,要懂得權利與義務對等、合同的相對性等法律原則,要明白服務也是有成本有價值的,汽車經銷商為客戶提供了適合客戶資質的可靠的汽車按揭服務,為客戶省時、省心、省力,就是一種價值,就該有其收益。

特別是,不能因為高壓和高熱下的個案特殊處理而全盤否定一種廣泛使用、相對成熟且運行多年被證明有效的市場產品的價值,尤其不能溯及既往。

也就是說,對汽車經銷商代客戶辦理汽車買賣後貸款、保險、登記等關聯服務,並收取上牌費、按揭服務費要理性認識和對待,不能簡單粗暴地全盤否定。

因為這並不是解決問題的好辦法,有需求並被接受就有其合理性,一棒子打死既不符合事物發展的規律,也不能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更對社會風氣的改善無益,還可能引起蝴蝶效應,甚至是社會動亂。

理性並智慧地認識和處理各種關係,才是真文化、真修養,也只有這樣,才能使不同市場主體各得其所、市場經濟健康地運行。

汽車經銷商  可以就汽車貸款、保險、登記等關聯服務收費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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