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 吉林亮劍】強力掃黑 鐵腕除惡 延邊中院對郭興等17人涉惡案件進行二審公開宣判

【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强力扫黑 铁腕除恶 延边中院对郭兴等17人涉恶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扫黑除恶 吉林亮剑】强力扫黑 铁腕除恶 延边中院对郭兴等17人涉恶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暴力討債,尋釁滋事,非法拘禁,一個以郭興為首的惡勢力團伙在延邊造成了惡劣影響。2019年4月15日上午,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在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對郭興等17人涉惡案件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依法駁回原審被告人郭興等人的上訴,維持了敦化市法院作出的原審判決。法院判決被告人郭興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合同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到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罰,並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

公開宣判全過程採取同步錄音錄像,同時邀請了新聞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人士進行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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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一:暴力討債 強迫簽下200萬借條

2018年2月5日晚22時許,被告人孫淑芬、孫境國因肖某未償還借款且不知所蹤,便將肖某車行內的工作人員楊某、王某、劉某約至長春市柳影路愛唯家賓館,三人到達賓館後,孫淑芬、孫境國、張國棟、劉海旭、李慶、呂立業、劉建巖便要求其說出肖某的具體下落,因三人均表示不知情,孫淑芬、孫境國、張國棟便對三人進行毆打。後孫淑芬、劉海旭電話告知了被告人郭興具體情況,在與郭興商討後,孫淑芬等人強迫楊某到賓館一樓大廳簽寫一張欠郭興200餘萬元的欠條,將肖某所欠的債務強行轉移到楊某名下,並由王某、劉某在證明人處簽字摁印。2月6日凌晨,因劉某有事需要外出,孫淑芬指派張國棟、劉建巖對其貼身跟隨。孫淑芬、孫境國、劉海旭、李慶、呂立業在長春鼎興名車車行內看守楊某、王某,晚上將二人帶回愛唯家賓館拘禁。2月6日晚,劉某脫離張國棟、劉建巖控制。2月7日,孫淑芬、孫境國、劉海旭、李慶、呂立業、張國棟、劉建巖在車行看守楊某、王某,當日晚,將二人帶至位於長春市柳影路美景天城小區郭興的出租屋內,由孫境國、呂立業在屋內看守。2月8日中午,因楊某接受長春市公安機關調查,脫離孫淑芬等人控制,後孫淑芬與郭興商討,決定不再限制王某的人身自由。

2017年11月某日,為向安某索要債務,被告人孫淑芬、孫境國、郭興、張國棟、呂立業、李慶、劉海旭到延吉市安某經營的兩家美容院,對其進行辱罵、威脅、恐嚇,輪流對安某以貼身跟隨,不得隨意外出等方式看守近三天。孫淑芬未經安某同意,私自將美容院內的部分設備拉走,夥同孫境國數次對安某進行辱罵、毆打。後孫淑芬、郭興安排張國棟、呂立業在美容院繼續看守安某及其母親李某,期間,二被告人嚴格限制安某及其母親李某外出,並掌控美容院的鑰匙,後李某、安某借去延吉市法院開庭之機,脫離張國棟、呂立業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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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二:聚眾造勢 搶走受害人手錶

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期間,被告人郭興因被害人杜某未及時償還債務,多次同被告人劉海旭、張國棟、李慶、呂立業到長春市華港、凱旋二手車交易中心杜某經營的車行內,聚眾造勢,貼身跟隨,影響杜某經營和正常生活。期間,郭興、張國棟、呂立業對杜某言語威脅、肆意毆打,逼迫其儘快償還債務。2017年8月,郭興強行將杜某的手錶(經鑑定,價值人民幣2.5萬元)抵債。

2017年12月某日,被告人馮國強、馮曉玲僱傭被告人張國棟到龍井市向被害人韓某索債,並向張國棟支付人民幣1000元。張國棟隨即聯繫被告人李洋,乘坐馮國強提供的車輛與馮曉玲一同到龍井市山水蘭庭小區韓某辦公室內,向其索要債務。次日,張國棟又聯繫被告人蔣鵬、許多,四人白天貼身跟隨韓某,晚上與韓某同住在洗浴中心,並由韓支付部分費用。四被告人貼身跟隨韓某長達5天。

案件回放三:讓欠債人租車後製作虛假合同抵押借款

2016年7月初,因楊某、韓某未及時償還敦化市恆宇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借款,肖遙提議讓楊某、韓某以租車再抵押的方式還款,並請求郭興在北京幫助辦理抵押事宜,被告人郭興亦同意。2016年7月4日,韓某、楊某在延吉市河南街延邊萬燁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了車牌號為吉HU2858的白色梅賽德斯奔馳牌轎車(經鑑定,價值人民幣23萬元整)。回到敦化後,肖遙向郭興、韓某、陳鑫龍、楊某提供了3000元去北京的費用,四人駕駛該車前往北京,途中,郭興告訴韓某、陳鑫龍、楊某可以製作虛假抵押協議辦理貸款,並提供了北京辦理貸款人的聯繫方式。韓某、楊某製作了虛假的奔馳車主仲米山與韓某的抵押協議,向呂某抵押借款5萬元。(此案由延吉市公安局於2016年8月3日立案偵查,韓某已於2017年4月20日被延吉市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刑,楊某於2018年4月1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詐騙罪逮捕。本案涉案的肖遙、王偉另案處理。)

法庭審判:認定為惡勢力團伙 17人獲刑

敦化市法院於2018年11月21日至11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郭興等17 人涉惡案件。整個庭審過程歷時36小時,庭審全過程採取同步錄音錄像。在審理中,查明郭興等17人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合同詐騙等犯罪事實。敦化市法院認為,被告人郭興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懲處。2018年12月29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郭興等17人涉惡案件,郭興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合同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到有期徒刑五年不等的刑罰,並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接到本案上訴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認真審理。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興糾集數人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共同故意實施惡勢力慣常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郭興為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特徵。原審敦化市法院根據各原審被告人的認罪、立功、從犯、自首等情節,對各原審被告人處以刑罰的判決無不當之處。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審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因此,依法駁回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並於4月15日公開進行宣判。

法官說法:合法債務一定要合法討要

本案主審法官敦化法院法官劉穎介紹,本案特點是合法債務,通過非法途徑討要,採用非法拘禁,尋釁滋事,使用軟暴力。糾集了社會閒散青年,形成了惡勢力犯罪集團,通常有首要分子。本案中郭興是首要分子,其組織有層級,不斷髮展,不斷壯大。因為本案惡勢力集團形成的時間較短,影響不是特別重大,所以量刑上考慮輕判。黑社會認定比較嚴謹,需有特定的組織,有自己的行為特徵,還有危害特徵等。惡勢力相對於黑社會來說組織不是很嚴密,另外也不是具有特別嚴重的危害性質,比如黑社會我們經常考慮的是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但惡勢力並沒有在一定範圍、一定行業內,嚴重破壞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通常都是一個犯罪集團。認定惡勢力的幾個特點是,人員相對固定,三人以上,另外從事很多違法犯罪行為,多有暴力性質,比如說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在危害性方面,需在一定範圍內產生危害性。

“很多時候,廣大人民群眾會覺得我自己討要自己的債務怎麼就構成惡勢力集團了,但實際上他們在討要債務過程中使用了暴力手段,如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這些都是違法行為,這就造成了今天這個局面。”劉穎法官說。

在此法院提醒群眾,合法債務一定要通過合法手段討要,比如說通過法院訴訟。現在全國在開展執行攻堅行動,相信法律能夠維護百姓的合法利益,千萬不要採取暴力手段,結果把自己送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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