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起典型的路外汽车伤人案例,不算交通事故,但却按交通事故处理

​这两天,看到《申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这个案例,对我们理解道路外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赔偿问题,有指导意义。


几起典型的路外汽车伤人案例,不算交通事故,但却按交通事故处理

2014年9月23日午饭后,被告王某驾驶豫R055XX号货车(车主为袁某,王借用)在其玉米地倒车时,将受其雇佣掰玉米的原告撞倒并轧伤,造成八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称事故地点不在道路上,原告的损失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依此,适用了本法的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故本次事故发生地虽非道路,被告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虽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地方,但参照以上司法解释规定,上诉人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上诉人申玉敏的损失予以赔偿。


几起典型的路外汽车伤人案例,不算交通事故,但却按交通事故处理

一是,关于道路的含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有规定,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是,关于机动车能够通行的且不属于道路的地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观点是:一般认为,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可通行机动车的“道路以外地方”主要包括这样一些地方:①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②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③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行成的路面,城市楼群之间的甬道以及学校、居民小区内的甬道;④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⑤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⑥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路段;⑦晾晒作物的场院内;⑧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路段;⑨其他未列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路段。它们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几起典型的路外汽车伤人案例,不算交通事故,但却按交通事故处理

三是,对于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事故,一般情况下,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的争议不大,民警现场勘查取证、责任认定以及调解、交强险的赔付,应当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进行。需要强调的是,交警部门在处理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职责权限问题,对于有人员重大伤亡的(过失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类事故等),只对事故中的相关通行责任问题进行定性,案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治安或者刑侦部门主办。

四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授权,《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0条等规定,机动车在这些不属于公共交通场所地方通行时,通行行为不适用交安法所规定的公共交通的通行规则,不能按照交安法的通行规则进行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和过错判断。对于在这些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机动车侵权案件,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由当事人通过诉讼或者单位的调解处理,不属于交管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当事人如果向交管部门报案的,基于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的原则,交管部门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要求交管部门进行调解的,交管部门处理时可参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规定,接受并负责组织调解。


几起典型的路外汽车伤人案例,不算交通事故,但却按交通事故处理

五是,需要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赔偿的,案件在诉讼中就要能适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该条解释适时要同时符合以下两点: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地点要在道路以外,②还应当符合发生事故的机动车处于“通行”状态的条件下。如果不符合这两点,车辆在路外通行中发生的事件,就不属于路外事故,交警不受理、不认定,诉讼中也不适用该条解释。

六是,关于道路外和车辆是否属于通行问题,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判例,如:

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周某诉某保险公司等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事故发生在厂区内,虽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交强险要赔。

⑵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院(2010)玉中民三终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中载的,卢某在交通技术学校机动车综合技术检测站的停车场内,因倒车而将卢某撞伤,属于路外交通事故。


几起典型的路外汽车伤人案例,不算交通事故,但却按交通事故处理

⑶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某运输公司诉某保险公司合同纠纷案中认为,通常理解,倒车是车辆通行的一种情形,“装运设备倒车”又是倒车的一种情形,所以“装运设备倒车”应当认定为通行。本案中,即使存在安全生产事故与交通事故的竞合,被告亦不能据此豁免其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要赔。

⑷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余某亲属诉李某等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中认为,交强险是国家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推行一种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本起事故中,车辆是在修理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自行启动行驶,可以认定为处于一种通行性质的运动状态,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几起典型的路外汽车伤人案例,不算交通事故,但却按交通事故处理

七是,当机动车停放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或者机动车处于停车状态下的施工作业等情况下发生的事故,如与放在修理厂维修平台上的车辆发生碰撞受伤的事件,挖掘机等从事施工作业的机动车引发的事件,应按侵权责任法处理,不属于依照本条规定应当参照适用本司法解释的情况。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按《民法总则》(旧的为《民法通则》第106条、119条、132条)、《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几起典型的路外汽车伤人案例,不算交通事故,但却按交通事故处理

①民商事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丛书之《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何晓航、常亚楠编著,2016年出版。

②殷清利著《最新交通事故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实务解析》,法律出版社2014版。

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