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說社保:古代也有“社保”!宋朝達最高水平,明朝幸福感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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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說一說社保。

社保,即社會保障,或稱社會保險。這個詞是20世紀30年代才比較完整地出現在西方相關法典中,如今已經成為了與我們密切相關,不可分割的社會民生制度。關於其作用,想必不用多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大保障體系。

就當今中國來說,社會保障日益完善,已經成為了無數國民廣泛參與並受益的一項制度,長久以來的實踐,雖然與現代西方的社會保障法和社會保障工作不盡相同,但是出現卻較之更早。

早在兩千多年前,《禮記》中的大同社會以“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為基本特徵成為文字記載最早的社會保障的目標。這一目標在之後的儒、釋、道三教均成為努力追求的境界。孟子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老子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樂其俗”,佛菩薩的“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都體現了在這個問題上的“殊途而同歸,百慮而一致”,時至今日,依然作為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實踐的根本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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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最早的社會保障制度

據《周禮》記載,在這個時期,以民為本的思想影響深遠,在周朝就已經有類似於當今衛生部的機構,當時依照天、地、春、夏、秋、冬劃分全國的行政等級,其中醫師就是天官的下屬官吏,主要職責是負責醫政的制定、頒佈及實施,同時還負責全國的藥物管理。

西周時期,周文公制定六項保安蕃息民眾的社會救助政策,名為“保息六政”,可謂歷史上最早的社會保障制度,其內容包括慈幼、養老、振窮、恤貧、寬疾、安富。從字面上便不難看出,此六項政策與當今的一些社會保障制度亦有共通之處。

此外,在《周禮·地官·大司徒》裡,還出現了非但是中國,更是人類歷史上首次提出、全面而系統的十二條荒政制度:

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徵,三曰緩刑,四曰弛力,五曰舍禁,六曰去幾,七曰省禮,八曰殺哀,九曰蕃樂,十曰多婚,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盜賊。

其中“散利”、“薄徵”、“弛力”等政策,亦是社會保障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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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社會保障分工與細化

《管子》反映了春秋戰國到秦漢的社會制度,其中就有“五行九惠之教”的記載,即老老、慈幼、恤孤、養疾、合獨、問疾、通窮、振困和接絕,明確了國家應該承擔的九個方面的社會保障責任,並在國、都設立相關的社會職業和管理機構,如掌老、掌幼、掌孤、掌養疾、掌媒、掌病等職,不同的分工明確了具體的職責。

此時期是民本思想確立和發展的重要時期,前面所提到的“大同社會思想”影響深遠。

在當時,各家各派的思想家們儘管政見歧出、學說不同,但在重視對民的研究、強調民的作用和地位方面則是一致的。孔了曰“既庶且富、足食足兵”“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孟了說“無恆產而有恆心者,唯士為能。若民,則無恆產,因無恆心;苟無恆心,放僻邪侈,無不為己,是故明君治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管仲一生致力於民本思想的繼承和發展。他認為,治理國家要以人為本,順從民心,只要民眾管理好了,國家也就穩定。他主張“飢者得食,寒者得衣,死者得葬”齊桓公之所以能成為春秋首霸,與管仲施行“致民”“安邦”的社會保障措施有密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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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社會保障“專事機構”設立

六朝時期,國家政局混亂,戰爭頻仍,疾疫肆虐,身殘體障者增多,社會救助理應成為政府不可忽視的職責。“六疾”成為當時一個通用的詞彙,用來泛指各種疾病。《宋書·明帝紀》有載,泰始元年,宋明帝即位,下詔“鰥寡孤獨,癃殘六疾,不能自存者,郡縣優量賑濟”。《南齊書·武帝紀》載,永明十一年秋,齊武帝下詔“頃風水為災,二岸居民,多離其患。加以貧病六疾,孤老稚弱,彌足矜念”。在制度設計上,與之相對應的“六疾館”油然而生。《南齊書》記載了蕭子良創立“六疾館”來救助病困貧民,標誌著中國的慈善救濟與社會福利制度由以設官掌事為主向因事設署、以署定職的方向變化。

到了秦代,救助弱勢群體更成為一種法律義務,由裡典、伍老這樣的基層官員具體負責,相當於如今的社區基層幹部,他們要如實申報自己轄區內的年邁、殘疾、病弱等應當減免賦稅和勞役的人口,並相應為他們謀取一些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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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社會保障具有被動偶然性

魏晉南北朝時期,受儒家仁政思想、中國古代天命思想和佛教慈悲思想影響,從國家領導人到達官顯貴、富商巨賈、社會名流都熱衷慈善活動。北魏的孝文帝也建立了相應的機構。有意思的是,當時的北魏還出臺過強迫富人幫助窮人的政策,地方官為了大力發展農業生產,要讓當地的富人和窮人相互幫助,如果你的家裡有多餘的耕牛,要大方地借給窮人用。不想借的話,那你們家的人這輩子都甭想當官了。

而這一時期戰亂頻繁,天災不斷,致使生靈塗炭,流民潮不斷湧現,嚴重動搖了封建統治基礎。魏晉統治者為了維護統治,千方百計地解決流民問題,針對大量流民、災民以及傷亡軍士等,出於些許被動的立場(比如社會安定、社會矛盾日益尖銳等)出臺了一系列的社會保障措施。

由於受社會環境的制約, 這一時期還沒有形成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而且受社會保障的群體範圍比較狹小,社會保障措施的實施大多具有偶然性。但是這些保障措施的實施,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顧了社會弱勢群體,緩和了社會矛盾,為發展社會經濟起到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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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社會保障向貧病救濟傾斜,宗族互助成為風氣

隋唐時期,政府開始更多地關注貧病救濟,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來完善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起政府主導、私人參與的制度模式,以“悲田養病坊”最為典型。開元五年,宋璟在奏摺中提道:“悲田養病,從長安以來,置使專知”。由此可知悲田養病坊在武則天長安年間以前就已設立。事實上,唐朝還有一項政策,對於當時的公共醫療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比如“州境巡療”。據《唐會要·醫術》記載,唐玄宗頒佈了一道詔書:“遠路僻州,醫術全無。下人疾苦,將何恃賴。宜令全天下諸州,各置職事醫學博士一員。階品同於錄事。”這道詔書鑑於偏遠農村地區“醫術全無”的嚴重狀況決定在全國各個州設置醫學博士,由此對唐代醫學事業尤其是對農村的巡迴醫療隊伍的組建和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這與當今醫療隊下鄉入駐義診也有共通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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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唐代大家族中某一優秀成員對於本家族其他成員在婚嫁與贍養上的照顧和救助是唐代家族制度的特徵,也是魏晉南北朝以來某一世家大族廕庇其他窮困家族成員之積習的遺留。在唐代的律令條文中,有鰥寡、孤獨、貧窮、老疾交由近親收養的規定,如《戶令》中有明確規定:

諸鰥寡、孤獨、貧窮,老疾,不能存者,令近親收養。若無近親,付鄉里安恤。如在路有疾患,不能處勝致者,當界官司,收付村坊安養。仍加醫療,並斟問所由,具注貫屬。患損之日,移送前所。

這種風氣在一些儒學世家尤為奉行,如王勃在《送劼赴太學序》說“而房族多孤,幹粥不繼,逼父兄之命,睹飢寒之切。解巾奉檄,扶老攜幼。今既至於斯矣,不蠶而衣,不耕而食,事何德以當哉!”盧倜在父母去世後“處妹四人,未行他族,攜持鞠養,皆選擇賢良士,鹹得其所;兼領諸孤待府君為命者凡六十人。婚嫁即畢,優遊淮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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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中國古代社會保障最高水平

李華瑞教授曾評價宋朝的社會保障時說:宋朝將中國古代的社會保障推進到最高水平,可以說漢唐不能企及,元明清也沒有超過。

由此看來,在宋朝,社會保障的發展到達了興盛期,各方面制度趨於完善,其原因和宋時的社會環境是分不開的。

首先,宋代是一個自然災害頻發、高發的歷史時期,據不完全統計,北宋各類自然災害發生1113次,南宋發生825次,合計1928次,由此產生的災民成為了基數最大的社會保障對象。其次,中唐以後隨著“均田制”瓦解,至宋代土地買賣變為合法,貧富分化也日益擴大,大量居無定所的貧困流民產生,也成為了社會保障的重要對象。董煟在《救荒活民書》中指出:

自田制壞而兼併之法行,貧民下戶極多,而中產之家賑貸之所不及,一遇水旱,狼狽無策,只有流離餓莩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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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院舊址

因此,緊迫的社會環境要求宋統治者針對這一現象做出反應,於是,在宋時,出現了大量官府經營的倉儲救助機構,為備荒、救荒提供保障。此外,又在全國各地廣泛設立救濟與療養機構,經仁宗允准在京師設置了東、西福田院,以二十四人為限收養老弱、貧疾和無家可歸之人。英宗時期又增置南、北福田院,收養人數也增加到了三百人。宋徽宗時期,蔡京主政,救濟機構得到了快速發展,他把此前設置於京師地區和部分地區的救濟機構,運用國家的行政力量向全國推廣,崇寧初年“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坊,給常平米厚至數倍,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饍,給以衲衣絮被。”

宋時期的各種社會保障措施確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應,,宋朝儘管有數百次的中小規模群體性事件發生,卻從沒有發生全國範圍的民變事件。在中國古代史上,與秦、漢、隋、唐、元、明、清相比,實屬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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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養老和生育保障制度的重視

元代的社會保障制度已經制度化,以法律形式真正的固定下來,並在全國範圍內都實施了此制度。元代的社會保障制度分為社會救助、社會優撫和社會福利三個層次,其中又分為很多方面,如備災救荒、養老、醫療、生育、收養和撫卹等。

而較前朝,改進和完善最明顯的應是養老和生育兩個方面。

元代較重視養老制度,並做出了各種法律規定。元代施行“高齡賜帛”,為保障此制度的執行,刑法還規定,地方官府如果對符合賜帛條件的老人沒有如實上報,將受到“正官笞四十七,解職別敘”的懲罰。

為保障生育,元代夜禁法規定:“諸夜禁,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違者笞二十七”。對懷孕產婦也有相關規定:因鬥毆致使婦女墮胎者,杖七十七;“職官毆妻墮胎者,笞三十七,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注邊遠一任,妻離之”

。在監孕婦臨產當月可保釋出獄待產,生育後20天內再返回監獄,百日後再作判決,“無保及犯死罪者,產時令婦人入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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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社會保障多元化

朱元璋作為明朝開國皇帝,在中國曆代君王中,其評價並不高,但明朝卻因為各種社會福利,成為了一個具有繁榮經濟和高度凝聚力的強大國家,當時的國民,幸福指數也大有提高!

朱元璋是農民出身,從小吃夠了各種苦難,所以他格外體諒民間疾苦,制定了各種便民惠民的政策,他的三大福利政策分別是免費養老院“養濟院”,免費醫院“惠民藥局”和免費公墓“漏澤園”。

此外,朱元璋欽定《詔天下養老之政》規定:凡是80歲以上為人正派,鄉里稱善的貧苦無產業者,即月給米5鬥、肉5斤;老年人見多識廣,有的德高望重,各府州縣衙,可選聘老者協助整頓吏治,凡見官有為民患者,可上公堂直諫,三諫不悛者, 可至京都稟報朝廷;凡年老體弱者,年80以上,賜裡士,年90以上,賜壯士,與縣 官平禮,免除他們的徭役等。還有優老之禮,即年滿七十歲以上的老人,國家就要賜予爵位,每月給予生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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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在當時,還出現了可謂世界最早的國家免費福利公房,朱元璋提出“保障房”政策,並在南京郊外修築公房作為試點,安排無家可歸者居住,但限於封建時代的經濟條件,這項政策未能全國推廣。

到了清朝,其社會保障制度在汲取歷代經 驗的基礎上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與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中包括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和社會優撫等內容。

清朝的社會保障制度特點是更加多元化,如在養老方面,清朝注重家庭養老和政府、宗族等幫助相結合。政府通過各種方式給老人提供物質待遇,對老人進行賞賜,如雍正曾經諭令:凡是滿百歲的老人,由朝廷賜予白銀三十兩。而社會上的福利機構,對社會上老弱病殘、鰥寡孤獨之人進行救助,如養濟源、普濟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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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到了近現代,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在20 世紀50 年代初期建立,在20 世紀80 年代中期伴隨經濟體制改革進入全面而深刻的制度變革時期。

到如今,經過幾次變革,已經形成了集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優撫安置(或軍人保障)四大系統及與之相關的商業保險、慈善事業等為一體的完整社會保障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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