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費”合法嗎?好像一告一個準!請車主互相轉告

“金融服務費”合法嗎?好像一告一個準!請車主互相轉告

“坐在寶馬車裡哭”完全是一句笑談 ,可“坐在奔馳引擎蓋上哭”卻成了無比尷尬現實。這兩天,“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事件仍在發酵。

目前,相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相信不日將會有終極結論。但是,事情的發展似乎正在超乎公眾的想象力,越來越具有公共價值。繼質疑新車發動機漏油質量問題之後,這位坐在奔馳引擎蓋上哭訴維權的女車主還在質疑4S店“金融服務費”存在欺詐。

網絡爆出的一段十多分鐘的錄音中,讓女車主特別惱火的是,自己本來有能力全款購車,但奔馳4S店銷售人員勸說她使用奔馳金融業務進行貸款買車,在這一過程中,她對於“金融服務費”一事完全不知情。而在交完首付後才知曉1.52萬元的“金融服務費”,這筆費用“不可以刷卡”,她是通過微信轉賬到4S店內一名員工的個人賬戶中,且沒有開具發票,只有收據。她認為“這是欺騙行為”。

這話一出,奔馳公司急了,連忙聲稱從不向經銷商及客戶收取任何金融服務手續費。奔馳為什麼這麼著急撇清自己?因為他知道女車主這句話的分量有多重,殺傷力有多大。實際上,正如有網友說,“金融服務費”這五個字一出來,全國4S店心裡都要一顫!

在裸車的利潤空間不斷下調,“選擇貸款,車價更加優惠”,4S店極力引導顧客選擇分期購車,從而賺取中間的“金融服務費”,這種雁過拔毛式的收費已經成為4S店的生存“潛規則”。

百理君發現,今年3.15期間,合肥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的2018年度消費維權典型案例中,4S店“違規收取金融服務費”就榜上有名。此後,合肥一家4S店因為收取金融服務費被罰70餘萬元。可見,“存在即合理”並不是一條放之四海而皆準的鐵律。那麼,收取金融服務費這一普遍性現象,法律是否允許?應當如何定性?

百理君還發現,經由“坐在奔馳引擎蓋上哭”引發的這場大討論中,法律界對於“金融服務費”的合理性有不著同看法,有人對這項收費本身提出了質疑,也有人認為究竟怎麼收需要規範。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讓人很關心,司法實踐中遇到此類問題該如何是好?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輸入“汽車”+“金融服務費”,有數百條搜索結果。

2018年10月發佈的一份二審判決書,就極具典型性。之所以說典型,因為這起案件的核心焦點就是“金融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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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只是想說清楚問題,所以在此還是隱去相關企業、人名以及汽車品牌。從這份判決書所透露出來的信息看,事件大致經過是這樣的:

2017年7月11日,購車人小杜向某汽貿公司訂購了一輛某品牌汽車,車價款為43.5萬元。因資金不足,採用貸款購買方式,於是找來另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作為擔保公司。2017年7月12日,小杜向某汽貿公司交付包括首付款、履約風險金、公證抵押金、還款保證金、銀行監管費、客審費、GPS費、落戶費、掛牌預收費、保險費等在內款項共計222380元,但在提車後,小杜發現汽貿公司收取上述款項中的4.11萬元收費依據不足。

於是,年紀輕輕的小杜思來想去,小夥沒有選擇坐引擎蓋,而是決定打一場官司。一審法院倒是支持了小杜的大部分訴求,但在銀行監管費、履約風險金兩項,因為原被告各自提供的收費明細不一致,法院認為,小杜“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收取的費用中包含該部分費用,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對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後,小杜又提交了新的證據上訴,接著向汽貿公司討要履約風險金16500元及銀行監管費7200元,共計23700元。

在二審中,汽貿公司辯稱收取的這部分費用為金融服務費,還進一步解釋系與小杜口頭約定,“按照貸款額的百分之八收取”。

一言既出,駟馬難追。汽貿公司估計怎麼都沒有想到,就因為這一句發自肺腑的真話,最後敗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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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正是據此認為,汽貿公司作為汽車銷售公司,並沒有取得金融服務許可,其收取金融服務費,屬非法收取行為,

應退還給小杜。

在這起官司裡, 可以這麼說,“金融服務費”這五個字,足足值23700元。

這家汽貿公司更像是以實際行動證明,“金融服務費”是一項做得說不得的“潛規則”。

現在,“金融服務費”這一汽車銷售領域潛規則又被無意間捅破。

“金融服務費”苦天下購車人久矣。

百理君查閱更多公開信息發現,外地法院此前也同樣有過對汽車金融服務費不予支持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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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2018年年初,北京海淀法院網發佈一篇文章《對汽車金融服務費說“不”》,文中提及一樁具體案例,海淀區法院重申:“汽車銷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務費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應當退還。”

起訴“金融服務費”,看起來是一告一個準,贏面還很大。

就在文章行將收尾時,又看到了一條值得與各位車主分享的新聞,陝西消費者協會出來表態了。這條新聞的大意是,消費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收金融服務費不合法,若與經營者協商未果,可到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考慮走法律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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