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县法院悬赏执行(第一期)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19)冀0822执164号

本院在执行案件中,执行依据兴隆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2执148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杨晓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有效的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晓华,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大水泉乡田家庄村西台子19号、兴隆县兴隆镇兴伊家园1号楼1单元1402室。

兴隆县法院悬赏执行(第一期)

提供被执行人杨晓华下落线索帮助找到其本人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整。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同时敦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悬赏期限:2019年4月16日八时起至2019年5月10日八时止。

举报电话:0314-5516119,15733976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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