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你相關,工資怎麼發?何時發?工資支付的7個祕密,必看!

和你相關,工資怎麼發?何時發?工資支付的7個秘密,必看!

你是不是覺得自己單位工資老是晚發,或者算得不對啊……

人社局說,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加班工資的基數確定有明確要求;日工資計算也不是單純地除以月工作日;賠償損失需保證兩個“不得”。一起來了解下,工資支付的7個秘密,一定要知道!

秘密1、遇法定節假日,應提前發放工資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六條規定:

■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

■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

■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週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企業應當每月按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週期期滿時結算。

據此,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支付工資的具體日期由企業與勞動者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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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2:約定工資支付週期,儘量採用自然月

企業應在勞動合同中,應分別約定工資支付週期和工資支付時間——

工資支付週期指的是支付的是何時發生的工資

工資支付時間指的是何時支付,只有分別約定清楚才能避免爭議

建議約定工資支付週期儘量採用自然月,如“工資支付週期為每月的1日至31日(自然月)。每月工資支付時間為工作次月的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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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3:無故拖欠工資,應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當然未按時支付工資還不等於是“無故拖欠工資”。對於“無故拖欠工資”,用人單位將承擔較重的法律責任。這方面各地都有具體規定。

比如,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企業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企業按規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還應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支付或拒絕支付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制的對象。所以用人單位因故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及時做出釋明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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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4:確因生產經營困難,可暫時延期支付工資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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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5: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週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遇有特殊情況難以結算並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難以結清部分另行約定支付辦法的,可按約定的方式支付。

但是也有例外的“特殊情況”,主要指的就是那些由於貨款未到賬、提成工資尚無法兌現,又與企業約定提成工資支付辦法的銷售人員。這種情況可按約定的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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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6:員工未交接工作離職,公司可以扣工資嗎?

有的企業規定,員工離職時不交接,公司可不支付最後一個月工資,這是不行的。需知工資是工資,交接是交接。

在實際的用工過程中,為完成工作交接離職、違反公司制度而剋扣工資的情況很常見,但是隨著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意識增強,這種做法所引發的勞動者以也越來越多。

也不能說絕對的誰對誰錯,離職者或許真有急事不得不提前離開,而未完成工作交接又確實給公司帶來了損失,所以共同協商才是避免爭議的最好方法。

當然如果是離職者故意不完成工作交接,公司也不能剋扣員工薪水,公司應該蒐集證據證明該員工不交接工作確實給公司造成了具體多少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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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7: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有的建築企業與農民工約定,工程款到賬後再支付工資,是否可以?不可以。因為有關規定中還有一條:“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上海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就規定:“企業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或拖欠建築材料款為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如果你的情況比較複雜,歡迎您進行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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