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普法:用“滯納金”對付老賴是可以的,發橫財是不對的

陽光普法:用“滯納金”對付老賴是可以的,發橫財是不對的

某家貨運公司幫人家送一批貨物,貨物已經送好了,結果人家拖欠款項不付,合同上寫了“滯納金”每天百分之三。

貨運公司老闆一想,運輸費總金額10萬,3%一天就是3000一天。如果去法院告,對方已經拖了一個月了,那我豈不是可以發筆橫財了?


筆者接到過一個老客戶介紹來的案子,也是同樣的想法。他問賣家買了套房子,結果賣家拖延了2個月給他辦理過戶。雖然最後過戶還是辦了,但是事後一想,能不能去起訴賣家,要點逾期過戶違約金,給自己發發橫財?


這裡有幾個問題要講解:

1.滯納金是一種行政性質的懲罰金額,只有在稅款當中使用滯納金才是對的。

2.在水費電費、信用卡等場合使用滯納金,都是以訛傳訛。正確叫法應該是【逾期履行違約金】或者【逾期付款違約金】。

3.【逾期履行違約金】和【逾期付款違約金】,最終是以填平損失為原則的。

如果是賣家最終把房子過戶給你了,法院會認為其實你還是正常花錢買到了一套房子的,你沒什麼損失。這種情況下,法院會降低違約金,甚至可能勸你撤訴,不要賠了。

如果是對方拖欠貨款,但是最後還是付了,法院估計也會做你們的調解工作,勸你放棄這個違約金,或者降低到每天萬分之五左右。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總之,違約金講到底,是督促對方履行義務,懲治老賴的一個手段。但是想要單獨拿違約金出來說事,想要發橫財,基本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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