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對郭興等17人涉惡案件進行二審公開宣判

今天上午,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在敦化市人民法院公判庭依法對郭興等17人涉惡案件進行二審宣判,裁定依法駁回原審被告人郭興等人的上訴,維持了敦化市法院作出的原審判決。公開宣判全過程採取同步錄音錄像,同時邀請新聞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人士進行了旁聽。

敦化市法院於2018年11月21日至11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郭興等17人涉惡案件。整個庭審過程歷時36小時,在審理中,查明郭興等17人非法拘禁、尋釁滋事、合同詐騙等犯罪事實。敦化市法院認為,被告人郭興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有組織地採用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手段擾亂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依法懲處。2018年12月29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郭興等17人涉惡案件,郭興犯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合同詐騙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到有期徒刑5年不等的刑罰,並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接到該案上訴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認真審理。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興糾集數人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多次共同故意實施惡勢力慣常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人郭興為該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特徵。原審敦化市法院根據各原審被告人的認罪、立功、從犯、自首等情節,對各原審被告人處以刑罰的判決無不當之處。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審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因此,依法駁回原審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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