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刑滿釋放人員“浪子回頭”時,請別冷眼相待!

我國監獄法規定: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大多數罪犯在服刑期間,經過教育和勞動,痛改前非、洗心革面,決定迴歸社會後,重新做人、報效社會。然而,當他們迴歸社會時,卻容易遭遇社會的尷尬。

毫無疑問,社會上很多人對刑滿釋放人員有一定的偏見和歧視。我想,他們對此應該也有心理準備,不至摧毀他們重新做人決心。問題是,當他們抱著一腔熱情準備自食其力找份工作之時,卻發現,很多工作對他們設置了“禁入門檻”。很多用人單位以無法提供“無犯罪證明”為由將他們拒之門外。此時,他們面對迴歸社會的岔路口,向左,踏往正途;向右,再次墜入深淵。如果踏往正途有太多的限制,服刑期間獄警春天般的溫暖與出獄之後社會冬天般的冰冷,會造成他們巨大的心理落差,他們中的少部分人可能無法接受這種心理落差,進而再次走向歧途。有一個刑滿釋放的年輕人在網上分享他的經歷:他和他的朋友兩人刑滿釋放後,到處找工作,因為是有“身份”的人,處處碰壁,眼看還剩下幾十塊錢,都無法生活下去了,終於有個電子廠通知他們去面試,二人填完招聘登記表後,廠裡通知他們第二天去上班,還說包吃包住。二人高高興興回去用僅有的錢飽餐了一頓,在公園將就了一宿。不曾想,第二天去上班時卻被告知二人有犯罪記錄不錄用。二人灰心喪氣的回到公園。這位年輕人說,當時真的有報復社會的衝動。我想,這可能不是個例。

我國刑法設立了前科報告制度,規定刑滿釋放人員在就業時有報告前科的義務。對於法官、檢察官、公安以及政府工作人員等設置從業限制卻有必要,有前科的人確實不適宜從事這些涉及公眾利益的重要崗位,但社會上各行各業在招錄人員時都要求應聘者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比如司機、外賣小哥、保安等等,都要“無犯罪記錄證明”。無疑,這大大加強了刑滿釋放人員謀生的出路。他們在基本工作需求都得不到滿足情況下,少部分人可能會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之一就是較減少犯罪,保障社會安定團結、人民安居樂業。有效的預防犯罪也是減少犯罪的重要方式。而關注刑滿釋放人員,減少他們再犯罪的幾率,應該是預防犯罪的重要工作方向。其實,早在2004年時,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等中央八部委就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當前,我國就業壓力較大,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完善,大多數刑釋解教人員文化水平較低、缺乏專業技術;一些刑釋解教人員好逸惡勞的惡習很深,加上社會上對他們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見和歧視,因此,刑釋解教人員在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難,使得他們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這說明,國家也注意到了問題的所在。並有針對性的提出加強就業技能培訓,實行扶持政策,幫助刑滿釋放人員再就業。然而,我國刑滿釋放人員太多,這些幫扶政策能否惠及每一個刑滿釋放人員需要打個問號。

筆者認為,加大對刑滿釋放人員人員就業保障,本身就是社會安全保障機制中的重要一環,不容忽視。比起政策的幫扶,更需要制度的保障。比如說,完善前科封存制度,建立有條件的前科消滅制度,規範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出具,等等。當然,這肯定是需要一個過程。但是,希望相關的制度能夠儘快出臺。

筆者所述,不是為刑滿釋放人員辯解,而是因為這是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研究、重視這個問題,確實有助於社會的進步。當然,對於那些罪大惡極之徒,沒有必要給與任何的關懷!不能讓他們再次危害社會。

古語有云:浪子回頭金不換!不走正道的人改邪歸正後極為可貴。人生在世,孰能無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在此提議,當刑滿釋放人員“浪子回頭”時,請別冷眼相待!

當刑滿釋放人員“浪子回頭”時,請別冷眼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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