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刑满释放人员“浪子回头”时,请别冷眼相待!

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大多数罪犯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和劳动,痛改前非、洗心革面,决定回归社会后,重新做人、报效社会。然而,当他们回归社会时,却容易遭遇社会的尴尬。

毫无疑问,社会上很多人对刑满释放人员有一定的偏见和歧视。我想,他们对此应该也有心理准备,不至摧毁他们重新做人决心。问题是,当他们抱着一腔热情准备自食其力找份工作之时,却发现,很多工作对他们设置了“禁入门槛”。很多用人单位以无法提供“无犯罪证明”为由将他们拒之门外。此时,他们面对回归社会的岔路口,向左,踏往正途;向右,再次坠入深渊。如果踏往正途有太多的限制,服刑期间狱警春天般的温暖与出狱之后社会冬天般的冰冷,会造成他们巨大的心理落差,他们中的少部分人可能无法接受这种心理落差,进而再次走向歧途。有一个刑满释放的年轻人在网上分享他的经历:他和他的朋友两人刑满释放后,到处找工作,因为是有“身份”的人,处处碰壁,眼看还剩下几十块钱,都无法生活下去了,终于有个电子厂通知他们去面试,二人填完招聘登记表后,厂里通知他们第二天去上班,还说包吃包住。二人高高兴兴回去用仅有的钱饱餐了一顿,在公园将就了一宿。不曾想,第二天去上班时却被告知二人有犯罪记录不录用。二人灰心丧气的回到公园。这位年轻人说,当时真的有报复社会的冲动。我想,这可能不是个例。

我国刑法设立了前科报告制度,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在就业时有报告前科的义务。对于法官、检察官、公安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等设置从业限制却有必要,有前科的人确实不适宜从事这些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岗位,但社会上各行各业在招录人员时都要求应聘者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比如司机、外卖小哥、保安等等,都要“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疑,这大大加强了刑满释放人员谋生的出路。他们在基本工作需求都得不到满足情况下,少部分人可能会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之一就是较减少犯罪,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有效的预防犯罪也是减少犯罪的重要方式。而关注刑满释放人员,减少他们再犯罪的几率,应该是预防犯罪的重要工作方向。其实,早在2004年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中央八部委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好逸恶劳的恶习很深,加上社会上对他们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这说明,国家也注意到了问题的所在。并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政策,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再就业。然而,我国刑满释放人员太多,这些帮扶政策能否惠及每一个刑满释放人员需要打个问号。

笔者认为,加大对刑满释放人员人员就业保障,本身就是社会安全保障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不容忽视。比起政策的帮扶,更需要制度的保障。比如说,完善前科封存制度,建立有条件的前科消灭制度,规范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等等。当然,这肯定是需要一个过程。但是,希望相关的制度能够尽快出台。

笔者所述,不是为刑满释放人员辩解,而是因为这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研究、重视这个问题,确实有助于社会的进步。当然,对于那些罪大恶极之徒,没有必要给与任何的关怀!不能让他们再次危害社会。

古语有云:浪子回头金不换!不走正道的人改邪归正后极为可贵。人生在世,孰能无措。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在此提议,当刑满释放人员“浪子回头”时,请别冷眼相待!

当刑满释放人员“浪子回头”时,请别冷眼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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