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社保、公積金不屬法院受案範圍

1、關於員工請求補繳社會保險金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但並非所有的社會保險爭議都屬於勞動爭議的受案範圍,主要區分兩種情形:

《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3號)等行政法規賦予了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專屬管理權、監察權和處罰權,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保爭議。故用人單位已為勞動者辦理了社保手續,但對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勞動者對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事由產生爭議的,應由社保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所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社會保險爭議包括上述第二種情形。

2、關於員工請求補繳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問題。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髮生爭議,應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催繳,員工要求補繳住房公積金不屬於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範圍。

補繳社保、公積金不屬法院受案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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