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為什麼不能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修建墳墓?

農創擺渡人


農民在自家承包的耕地上修建墳墓或者安葬死者,是屬於私自佔用耕地、同時還是對耕地資源嚴重破壞的行為。《耕地保護法》,明確指出,耕地只能用於種植,不得在耕地上修建建築物。同時1990年民政部及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了《關於制止喪葬濫佔土地和私建墳墓的通知》,該通知中也明確指出:


土葬改革區死亡人員的遺體,在建有公墓的地方,必須埋入公墓;未建公墓的地方,有荒山瘠地的,要埋入荒山瘠地;無荒山瘠地的,實行平地深埋,不留墳頭和碑誌。任何地方,都不準在可耕地(包括承包責任田和自留地)和宜林地亂埋亂葬。

在廣大平原地區,要積極開展平墳護耕工作,將耕地內的舊墳平掉,實行耕地無墳化和遺體埋葬公墓化。 為了加強對公墓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綠化,民政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要共同協商,可以將城鎮的舊墓地、墳崗劃歸殯葬管理部門管理和改造,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在火化區或土葬改革區需佔用土地埋葬骨灰盒或遺體的,必須按照殯葬管理和土地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為活人建壽墳。 在火化區,除按規定不實行火化的少數民族公民和宗教信徒外,一律實行火化。嚴禁將遺體私自就地土葬或運到土葬改革區進行土葬。違者按照國家殯葬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予以必要的處罰。

鄭屋村村民鄭某2009承包了村裡50畝耕地,簽訂的期限15年。2013年4月鄭某的老母親可能知道自己快不行了,就給鄭某交代了一些後事,叮囑鄭某不能將她火葬,必須土葬。鄭某向老母親解釋了目前民政部規定已經不能土葬了,必須火葬。

2013年10月時鄭母臨走前再次叮囑鄭某必須將其土葬,要不死不眼閉,鄭某沒法,順了其母的意,沒過幾天鄭母離去,鄭某才想起村裡沒荒地安葬,鄭某為了不逆其母遺願,與家人一起將其母安葬在了所承包的耕地裡,四天後鄭某所在的村委會知道情況後,找鄭某及其家人談話,勸說鄭某及其家人,現時不能土葬了,加上是安葬在耕地上,是對耕地資源的破壞,現時實行耕地保護政策,耕地只能用作種植,不得修建墳墓、建築物這些。讓鄭某將其母遺體挖出火化,骨灰安放在村裡的靈堂中。


鄭某及其家人向村委會解釋了,他們也知道目前已經不能土葬,但其母的遺願是必須要土葬,他們也是順母意,另外村裡也實在是沒荒地可安葬,沒法的情況下才安葬在了承包的耕地上,現時剛下葬沒幾天讓其挖墳很不吉利怕有報應,通融四年時間,四年後起金了會安放在村裡的靈堂,同時會將墳區恢復成耕地,希望村委諒解下。村委會聽鄭某的述說後也挺理解鄭某的難處,但法大於情,村委只能向鎮政府上報此事。

鎮土地管理所及民政所瞭解情況後責令鄭某必須在10日內挖出其母遺體送火葬場火化,並需將耕地恢復原狀,如鄭某不執行的話,將會面臨強勢執行並對鄭某收取10000元的執行費,同時處以2000元的行政處罰。 鄭某家無法,最後只能執行,將其母遺體挖出並送去火化,骨灰安放在村裡的靈堂裡。並對墳區進行了耕地恢復工作。


案例中,鄭某及其家人私自將其母遺體埋葬在耕地中,違反了《關於制止喪葬濫佔土地和私建墳墓的通知》有關規定。鎮土地管理所、民政所有權對責令鄭某限期挖出其母遺體火化,並需恢復耕地原貌,如不執行,鎮裡可強制執行,並對鄭某作出行政處罰,本案中鎮裡念在鄭某的行為不是主觀行為,而是因不逆其母遺願,同時事後鄭某也配合工作所以不對鄭某作出行政處罰,同時免除了火化費用,另外為了安撫鄭某及其家人挖墳的難處,給予了3000元作為安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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