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系統》:企業標準制定、修訂程序,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連鎖系統》:企業標準制定、修訂程序,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連鎖系統》:企業標準制定、修訂程序,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補充規定:“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備案”。

企業產品標準應在發佈後30日內,報當地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備案要求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5.企業標準的複審

企業標準應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市場需求的變化和企業的技術進步,定期進行復審,複審週期不超過3年。標準的複審,主要是對標準的技術內容和指標水平進行重新審核,主要目的是確認標準的有效性。複審後經確認或修改、修訂的產品標準應重新備案。標準複審的結果一般有確認、修改、修訂、廢止四種。

(1)確認:即該標準不作任何改動仍能繼續使用。在此種標準的文本上應做出確認標記,標明確認日期。

(2)修改:即該標準的內容大部分適用,僅個別條文或圖表需做少量修改,標準編號不改動即可繼續使用。對此種標準的修改,按企業有關規定進行,如發修改通知等。

(3)修訂:指適用範圍基本不變,內容上需做較大改動的標準。對此種標準應及時修訂。標準修訂後,不改變原標準編號的順序號,但要改變年代號並標明所代替的標準編號。

(4)廢止:指標準內容已不適用者。如標準的內容已落後應予停止實施,或者標準內容需要與其他標準合併,或應分解為多個標準,或標準主要內容不切合實際等,應按企業有關規定廢止,併發廢止通知。

6.採用快速程序制定採標標準

為了加快採用國際標準,縮短採用國際標準的制定週期,適應企業對市場經濟快速反應的需要,國家技術監督局於1998年制定了《採用快速程序制定國家標準的管理規定》。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加快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制定速度,以適應企業對國內外市場快速反應的需要。

所謂快速程序,是在正常制定標準程序的基礎上省略起草階段或省略起草階段和徵求意見階段。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可採用快速程序:

(1)等同採用或修改採用國際標準制定企業標準的項目;

(2)等同採用或修改採用國外先進標準制定企業標準的項目;

(3)現行企業標準的修訂項目;

(4)現行其他標準轉化為企業標準的項目。

採用快速程序的項目,按《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和GB/T 16733的要求進行管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