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反《勞動法》,大多數員工都忍聲吞氣不敢告,為什麼?

實話石說


現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現象十分普遍,比如不購買社會保險,不執行8小時工作制,不執行雙休日等。出現這些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勞動者維權意識差,自古以來的傳統勞動關係習以為常;另一方面,勞動保障部門監管不力,對這些現象視而不見,甚至還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在維護企業與勞動者雙方權益方面,側重於保障企業權益。所以,近段時間網上出現996工作制大討論時,馬雲有了“福分”之說。從馬雲的話語中明顯反映出,勞動合同法意識淡薄,隨意加班加點已成企業主的慣性思維。前幾年福耀玻璃的曹老闆看到美國稅費負擔較輕,選擇去美國建廠,等他去了後發現,美國稅費負擔是輕些,但勞動力成本太高。這個勞動力成本高,不只是工資高,而且給勞動者的勞動保障成本也高,美國工人動不動就維權,弄得曹老闆經常被罰款。更甚的是,企業趕訂單需要加班,可美國工人根本不理你那套,一到下班時間就拍屁股走人,害得曹老闆沒辦法,只得從國內招一批工人去,專門應付趕訂單。為什麼美國能做到這樣啊?因為美國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強,還有美國工會組織作用發揮得好,成為勞動者維權的真正孃家人。還有美國的企業主也不敢侵犯勞動者權益,因為侵權成本實在是太高了。隨著我們經濟發展質量越來越高,在勞動者權益保護上,應該也借鑑學習下別人的先進做法。


心誠絕對會靈


我來講一個小故事。有一隻山羊媽媽,帶著一群小山羊到河邊去飲水。突然,從河岸對面竄出來一隻大老虎。這隻老虎一口就咬死了一隻小山羊,然後當著它們的面把它吃掉。山羊媽媽委屈的說,親愛的大王,您為什麼要吃掉我的孩子呢?

老虎吐了一根骨頭,笑呵呵說,你們這群山羊不識好歹,居然在上游飲水,把水源都汙染了。我當然要懲罰你們。說完,老虎就大搖大擺的走掉了。

第二天一大早,山羊媽媽又帶著自己的孩子們去舔樹葉上的朝露,用露水來解渴。突然,昨天那隻老虎又竄了出來,又是一口咬死了一隻小山羊。山羊媽媽眼淚汪汪的說,大王啊,我們這次沒有在河裡面飲水,根本沒有汙染河流的水源,您為什麼要咬死我的孩子啊?

老虎說,大膽,你還敢頂嘴?你們一大早就在山上四處亂走亂動,打擾了本大王的休息。還把花花草草都踩壞了。所以,本大王要重重的懲罰你們。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擁有壓倒性力量的人,如果想要欺壓沒有力量的人,往往就可以任何編造理由。

山羊們由於自己沒有力量,所以是不可能與老虎講理的。老虎也不可能與它們講道理。哪怕有一部《森林法》可以保護山羊不受老虎的侵害,但是如果山羊媽媽真的把這部《森林法》搬出來,你們覺得老虎會聽從嗎?誰叫山羊們沒有自己的力量呢?

很多員工,他們自己的利益被侵害卻不敢告,就是這個道理。在歐洲,空中客車裁員的時候,就不敢隨隨便便,他們要與X會談判,這些組織是真的有力量。


懷疑探索者


不得不說這問題問的還真好。

別人我不知道,我就從我的工作說一下。我在江蘇某地的一個光伏廠上班,基本工資是2000左右然後加班都是按照勞動法的。那麼問題來了,出來打工誰想掙2000左右的工資?要想多掙錢就得加班。實際上我們廠也不分加不加班就是12小時兩班倒。你要想幹八個小時下班的請假,一天兩天的行要是天天八小時人家會不要你了。如果趕上缺人的時候沒有輪休不能請假(我們那沒有節假日休息是輪休)。如果你想不幹可以寫個離職單然後他簽完字30天以後就可以了。當然附近的工廠基本都這樣唯一的區別就是有的沒有夜班有的能單休。

我不知道這個廠算不算違反勞動法,不過出來打工的要不你就選每天八小時月薪2000多的。要麼就跟我一樣兩橫一豎就是幹,啥也別問。沒辦法要怪就怪自己沒好好學習考個公務員啥的。

我相信好多的打工者跟我一樣沒文憑沒技術,出來打工基本上沒人看尊不遵守勞動法,只要能賺到錢就行。這就是打工者的無奈吧!



領悟小戰


為了掙錢,只能認慫,員工的目的就是掙錢,原以為是朝九晚五的人生,實則是朝五晚九的疲憊。哪位員工會仔仔細細的研究勞動法,只要有工資讓我幹啥都行!

跟日本的職員相比,國內的上班族多了一種拍屁股走人的勇氣。

面對無理的要求,心裡想著“媽的”,嘴上卻說了“好的”。

我們學會了認慫和忍耐,哪怕就要崩潰了,也要挑日子——工作日不能崩,怕影響第二天上班。

之前在一家企業,老闆在前面跟員工很大方,各種許諾,但管錢的是老闆娘,卡得非常緊。一直拖到10月份還沒發,老闆說資金比較緊張,我想畢竟跟公司一起渡過艱難的時候,但到11月、12月還沒消息。別的人的工資都發了,就我沒發,問了幾次都說公司現在資金緊張,每次都是這個藉口。不過,我看老闆也不差錢的樣子,出去旅遊,吃喝玩樂的,明顯就是故意拖欠。2018年5月我選擇離職,勉強把2017年的錢要回來了,但是我2017年上半年的錢基本就沒要。

但是有些公司也很人情化的!並不是說所有的企業都是如此,所以員工保持一個好的心態最重要,不喜歡的工作如果真的影響了你的生活質量,那就辭職,選擇一個更適合自己的崗位,做自己喜歡做的事,趁自己年輕,選擇自己喜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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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人家是一個公司,可能會考慮到多方面因素,因為如果因為你一個小兵損害到一個士官的地位,人家肯定不會放過你。再者,就是你足夠膽小,懦弱,不想生非那麼多事情。

小編也親身經歷過,我在一家健身房上班,那個臨時主管很會耍心機,對我面試的態度跟工作時的都不一樣,這個就不說了,說重點的,就是我那天本來上早班,等我去到哪裡了。她又臨時調我晚班,叫我回去,然後晚班我是跟她上的,臨時主管,晚上下班的時候忽略了,前臺的水龍頭沒關,那個不是我開的,那天也沒水,然後她一直開著,誰知道,半夜三更來水了,把公司地板,電器都搞壞了,水還直接流到二樓去燒壞了二樓的燈,但是我那個時候只是培訓期,水龍頭也不是我開的,閉店檢查是誰最後走最後檢查的,那天是她最後走的可是她把全部責任賴到我頭上,我反駁都沒有用,公司要辭退我還不給我13天的工錢,然後她一點責任都沒有,我去找老闆解釋,老闆不理。最後我只能吃著苦頭走人了,因為我害怕去告,雖然合同是簽過的,但是自己無憑無據的。最後不了了事,走了,白白給她上了13天的班,浪費我時間。

所以說很多人儘管知道公司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也不敢去投訴,就是怕麻煩或者惹禍上身,或者自己的證據不足無法舉證!


也許離開會更好


公司違反勞動法有很多種方式,一種是工資一種就是超時加班,工資都是明的既然上班都是你情我願,超時加班有的願意有的不願意,很多人認為出來就是掙錢的恨不得一天二十四小時上班,有的人就不願意覺得太辛苦活得不像人,我在的公司正常就是8加3,如果活多了就是8加5,一個月沒有休息日,半個月倒次班,一些老員工說以前幾個月倒次班嚇的我都不想幹了 ,現在突然就改了變成8加2聽說一個月可以休息兩天也不知道真的假的。


大海撈針為你縫衣服


無論在那一個企業上班作為一個職工在每一個崗位都任勞任願死心踏地去幹好一份工作,我們從上班的那一天起、領導要求幹三個月開始交養老金、我們每個月工資都明明釦了我們的工資錢我們在這個企業幹了二十來年,職工一下有了病就不讓我們幹了!沒辦法只好帶著我們的一樣一樣各種手續辦理病退,可是我們去勞動局一查我的養老金才給我們交·六年一看舍了眼!我們沒辦法只好忍氣吞生自己交了十來年才辦理了病退、一個月才一千元不夠住院的打針吃藥的,無論在什麼年代一個領導不厚德必死無疑、企業會從高低落下滑,這就是做人的道理;在這個地球的人類你厚德了你會一帆風順、財源滾滾身體健康萬事如意。-個領導大度為財。


幸福裡299


公司違反《勞動法》,多數員工選擇忍聲吞氣,不僅僅是不敢告,還包括怕麻煩、沒時間、得過且過、無所謂等情況。實話實說,中國的企業現在違反《勞動法》的企業太多太多了。有些屬於輕微型,有些屬於嚴重型的,但員工沒有被逼到那一步,很少有去動用法律武器的。

第一,不敢告。

當一個員工仍然和一個企業存續著勞動關係時,而這個企業卻是存在違法《勞動法》的事實,如果選擇法律途徑去告,就意味著會失去自己的工作,這是第一怕;如果去告,則意味著萬一找到下家,下家通過各種渠道得知你曾經告過前一個公司違法《勞動法》,下家是不願意錄用一個曾經告過一個公司不遵守《勞動法》的員工的,重新找工作成了頭痛的事,這是第二怕;如果告了公司,公司在以後發工資、發獎金、穿小鞋、績效考核上會對這個員工百般刁難,員工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去處理和糾纏這些事情,這是第三怕。最怕的是,把公司告了,儘管其他員工心中暗暗竊喜、為你鼓掌、為你點贊、為你“伸張正義”叫好,但或許你在其他員工眼裡從此成了“另類”。為了避嫌,其他員工遠離你;把你當成告密者,其他員工遠離你;把你當成一個“不好惹”的人,其他員工遠離你。

第二,取證難。

如果你要通過法律途徑去告一個公司違法《勞動法》,按照“誰舉報、誰舉證”的原則,你要提供相關的證據。而違法《勞動法》的公司豈能讓你輕易抓住它的“小辮”?取證的經過很麻煩。即便勞動監察或相關政府部門要求公司提供相關的信息,以作調查,但公司提供的信息是否經過“篩選”或“處理”再提供給相關部門,很難講。員工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大量的精力,最後落得個“雞飛蛋打”,選擇沉默就成了唯一選擇。走法律途徑,幾乎每個人都知道,會耗費大量的時間、人力。勞動監察的部門或許會從“調解”的角度來處理,你不來就是你的過。如果是走向法庭,還有可能隨時讓你出庭。大家都在工作崗位上,工作一天賺一天的工資,請假就意味著工資有損失。員工怕麻煩,怕舉證艱難,對於違法《勞動法》只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第三,得過且過。

很多員工明明知道公司違法《勞動法》,儘管嘴上罵的兇,但並不會採取“極端”的行動把公司告上法庭和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公司裡的員工多了,大家都在一個違規的“體制”下工作,不想挑起事端,隨大流,於是就選擇得過且過,過過嘴癮,發發牢騷也就罷了。在這個公司告了,OK。到下一家公司,又是一家違法《勞動法》的,再告?再換一家,又是一家違規、違法的,再告?一輩子就“告”公司為生?太多了,違反《勞動法》的公司太多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成了他們的最佳選擇。

第四,心軟善良。

公司違反《勞動法》,員工忍聲吞氣,有很大一部分是出於“心軟善良”而保持了沉默。去告一個自己工作的公司或者工作過的公司,有點“大逆不道”的感覺,因為他們太善良了,心太軟了。他們覺得“老闆也不容易”,把人家“推上法庭”、“推到監察勞動部門”屬於惡的表現。因為心軟善良,讓他們選擇了沉默。


“告”是一種正義,又是一種“累贅”。正義需要很多“麻煩”,“累贅”不必“費盡心思”、“擔驚受怕”。活著就好,於是,他們“忍氣吞聲”。人之常情,尤其在這個國度。


耕然夫


座標東莞,按照勞動法規定,每月最低工資1720,雙休8小時的……超過的部分平時1.5倍,節假日兩倍,法定假日三倍……額外的技能工資100-1000不等,基本上所有的工廠都會要求加班1-4小時不等,單休……現在問題來了,我們假設一下,老闆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來執行,我們按最大的基數來算1720+技能工資1000+工齡滿勤100,一個月三千不到,東莞的房價均價1萬,最便宜的快餐12元一份,早餐正常4-6元,夫妻兩一個月6000,上有老下有小,你怎麼活?對了還要交五險一金,只能到手5000左右!這個時候工廠告訴你,每天12個小時,4個小時算加班,週六算雙倍工資的加班,一個月到手保底工資4500,你幹不幹?


笙生彼岸


這問題值得答。

簡單翻看了前面的回答,感覺有必要談談我的看法。我認為,公司違反巜勞動法》,大多數員工卻忍氣吞聲,不去討說法的原因有很多,終究離不開認識與人性。

從認識上說,許多員工帶著慣性思維認為,政府總是幫著企業,給不了員工公道,告了也白告所以不去討說法。

以我做為曾經的管理者,在江蘇無錫,福建福州、晉江分別處理過員工投訴問題的親身經歷看,這是極為錯誤的認識。勞動仲裁部門,接到員工投訴反應速度很快,基本你登記完,他或電話或人員就到公司取證,尋求依法解決方案。其立場都本著維護員工合法利益。如果說有為企業考慮的成份,那就是會與企業協商,如何儘速與投訴員工協商解決,避免問題擴大化。

以晉江為例,我們的電工投訴工資拖延兩個月,勞動仲裁載著員工直接到我們公司。當時資金確實週轉不過來,我和老闆正在外面催收客戶的應付款。接電話後急回公司,向仲裁員與員工再三解釋,也出具了通知延緩工資通告,最後協商結果是簽下最後發放期限承諾書,整改通知書等。之後也正是憑那張通知書拿回部分貨款發放了工資,這是後話。

再個認識,懼怕企業報復造成失業,斷了眼前生活來源,所以不敢投訴企業。

企業會因為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而報復員工嗎?我認為這也是不全面的認識。生氣嗎?老闆第一時間肯定會生氣,很多事,事先是有過與員工的溝通說明,又被員工舉告,家醜外揚,當時心情肯定不好。但報復基本不會也不敢,特別是一線員工的投訴。理由簡單啊,現在一線員工多難招,特別是已工作配合一段時間的員工。再者,報復一人,可能失去其他員工之心。管理者會報復嗎?不排除出於某些討好老闆動機的個別會,但更多的反而暗喜。因為員工的投訴實際幫了管理者的忙,促老闆正視問題解決問題。晉江那回,我也因此很快領到薪水,不亦樂乎?最後那位電工還成了組長,因為同事敬佩他,而他有主見敢於樂於行動,這樣的員工用好了對企業的助益不言而喻。而在福州時,投訴的是過度加班,我們也因而多了點休息時間,並促進公司制度規範化,不好嗎?其實大家都是打工族,崗位可能不同但個人需求大致相同。

從人性上說,員工不投訴公司,確實有同情、惰性、觀望等諸多因素。人心相通都好理解,這裡不再煩述。

最後想說的是,公司違反《勞動法》,作為員工,我們儘可以適當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首先找內部途徑反應,直接找老闆或可信任有權的管理者私談。若一而再得不到解決,對老闆不認同的話建議先備後路,之後儘可找勞動仲裁部門。如果不知道申告程序也簡單,找度娘。總之,對當下越來越健全的法制建設要有信心,只要有理有據方式得法,保護個人權益比早年好辦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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