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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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作出有罪判决

近日,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陶某标、黄某富、浦某德、浦某贵敲诈勒索案,一审法院日前作出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对四被告人分别判处一至三年的有期徒刑。

2017年至2018年,以被告人陶某标、黄某富为首,以浦某德、浦某贵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双江自治县忙糯乡荒田村多次以威胁、要挟方法向江面养鱼户陈某某、李某等6家养鱼户索要人民币共计两万余元。被告人陶某标、黄某富等四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以威胁、要挟方法向多家养鱼户索要钱财,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经审查,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陶某标、黄某富等4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陶某标、黄某富、浦某德、浦某贵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二年、一年,并处罚金。

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被依法判处,对双江黑恶势力起到了威慑作用,同时标志着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为双江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作出有罪判决

(供稿人:检察院 赵正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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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十九期,总第1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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