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有拆遷補償選擇權嗎?

拆遷補償的方式一般有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的選擇是被拆遷人的權利還是被拆遷人只能按照徵收補償決定被動的接受?在法律和實踐中被拆遷人的安置選擇權是怎樣受到保護的呢?

行政機關有拆遷補償選擇權嗎?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行政機關有拆遷補償選擇權嗎?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人民法院徵收拆遷十大案例

基本案情:2011年10月29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政府發佈《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決定對銀川路東舊城改造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徵收。同日,淮陰區政府發佈《銀川路東地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何剛位於淮安市淮陰區黃河路北側3號樓205號的房屋在上述徵收範圍內。經評估,何剛被徵收房屋住宅部分評估單價為3901元/平方米,經營性用房評估單價為15600元/平方米。在徵收補償商談過程中,何剛向徵收部門表示選擇產權調換,但雙方就產權調換的地點、面積未能達成協議。2012年6月14日,淮陰區政府依徵收部門申請作出淮政房徵補決字[2012]01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主要內容:何剛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59.04平方米,設計用途為商住。因徵收雙方未能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淮陰區政府作出徵收補償決定:1.被徵收人貨幣補償款總計607027.15元;2.被徵收人何剛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7日內搬遷完畢。何剛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後淮安市人民政府複議維持本案徵收補償決定。何剛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淮陰區政府對其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法院最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確認被訴補償決定侵害了何剛的補償選擇權,法院作出撤銷被訴補償決定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案例,明確了被拆遷人的補償選擇權。被拆遷人可以自由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如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就產權調換的地點、面積應該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在拆遷時相關的行政主體不能剝奪被徵收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機會,單方面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被拆遷人在遇到補償選擇權遭到侵犯的情況下,要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大家關注轉發。如有拆遷問題,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諮詢,或點擊下方「瞭解更多」與我們聯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