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宋時期農民稅賦淺析(三)

南宋稅收徵收十分沉重,正稅之外又有許多雜稅。南宋繼承了五代和北宋的幾乎所有雜稅,從而成為中國古代史上雜稅最多的朝代之一。其中與農民有關且收入較多、危害較大的有以下幾種:

兩宋時期農民稅賦淺析(三)

1. 印契稅

印契稅亦稱“契稅”,始於東晉,在宋代始於宋太祖。“宋太祖開寶二年(969年),始收民印契錢,令民典賣田宅,輸錢印契,稅契限兩月。”可見,宋代開始徵收印契稅時,只是對典賣房產、田地徵收印契稅。到了徽宗崇寧年間,典賣牛畜也要徵收印契稅,並且規定契紙和租稅鈔(即憑證)均由官府印造,同時又收取一定的費用。南宋不僅繼承了這一稅收制度,而且,契稅較北宋更重,竟然出現按民戶物力科配的現象,名為“預借契錢”,其印契稅額竟為百分之十。

2. 和買絹與折帛錢

和買絹即是“和預買絹”,又可稱為“和買”、“預買絹”,源於北宋真宗時期,到宋仁宗時期,推廣到全國大多數地區。最初的和買絹就是官府在青黃不接時借錢給民戶,民戶在夏秋收成之後,輸絹給官府償還貸款,其本意是幫助民戶度過睏乏之時。可見,最初的和買絹是有利於農戶的制度。但是,到了宋徽宗時期,出現了兩種現象,一是官府貸給民戶的錢款遠遠低於民戶所償還絹的價值;二是官府採取行政手段,硬性攤派,強迫民戶借款。這就使和買絹的性質實質上變成了一種高利貸,加重了民戶的負擔。到了南宋,嚴格來說,是從紹興九年(1139年)開始,和買絹竟一文錢也不給,而是隨兩稅一起徵收,竟成為一種賦稅,重重地壓在百姓的身上.

兩宋時期農民稅賦淺析(三)

南宋時,因官府用絹綢的數量有限,故其多餘部分不再徵絹,而是轉折它物,如折錢、折麥等,這便產生折帛錢。折帛錢是和買絹的一種折變形式,產生於南宋建炎三年(1129 年),“壬辰,兩浙轉運副使王琮言‘本路上供和買絹,歲加一百七十萬匹有奇,請每匹折納錢兩千,計三百五十萬緡省,以助國用,’許之,東南折帛錢,蓋自此始”後來,兩淮、江浙、閩廣、荊湖等地相繼推行折帛錢。折帛錢不斷增加,“然建炎初行折帛,亦只二貫,戶部每歲奏乞指揮,未為常率。四年為三貫省,紹興二年為三貫五百省,四年為五貫二百省,五年七貫省,七年八貫省。至十七年,有旨稍損其價,兩浙綢絹每匹七貫文,內和買六貫五百文,綿每兩四百文,江東路綢絹每匹六貫文,則科折之重,至此極矣,不可不務寬也。”民戶的負擔也不斷加重。

3. 經總制錢

經總制錢是經制錢和總制錢的合稱,是以經制使和總制使的官名來命名的稅種。

經制錢初創於北宋徽宗宣和年間,是因宣和年間東南方臘起義而使官府財政與軍隊費用吃緊,朝廷準兩浙、江東發運經制使陳亨伯的請求而設立的稅收名目,靖康年間廢除,南宋建炎年間又恢復。其名目在南宋時增至五種,即是“權添酒錢、添賣糟錢、人戶典賣田宅增添牙稅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並樓店務增添三分房錢五項。”亦稱五色錢。其徵收數額巨大,如“紹興十七年二月,又增頭子錢十三文充經制錢,迄今東南經制錢歲入凡六百六十餘萬緡,而四川不與焉。”經制錢不是一種獨立的稅種,而是在若干稅種的基礎上的附加徵收。此稅雖然不是直接稅種,不是直接徵於百姓,但是,最終的負擔必然還是落在百姓身上,其實質還是對百姓的盤剝。

兩宋時期農民稅賦淺析(三)

總制錢是仿經制錢而設立的,與經制錢是姊妹錢。創設於紹興五年(1135年),“參政孟庾提領措置財用,乞以總制司為名,而總制錢自此始矣。”總制錢包含的名目繁多,有“轉運司移用錢,堪合朱墨錢,出賣系官田錢,人戶典賣田宅、牛畜等於赦限內陳首提稅印契稅錢,進獻貼納錢,耆戶長僱錢,抵當四分息錢,人戶典賣田業收納得產人堪合錢,常平七分錢,見在金銀、茶鹽司袋息等錢。”

總制錢自創立以後,稅額不斷增加,“其後東南諸路歲收總制錢七百八十五萬緡,而四川不預焉。”由此可見,南宋總制錢的徵收數量是非常多的。經制錢和總制錢後來合而為一,總稱“經總制錢”,“每千文收五十六文”。南宋初,經總制錢僅收百萬緡,紹興十六年後,歲達一千七百二十五萬緡。可見收入之多,百姓負擔之重。無怪乎葉適發出“經總制不除,一則人才日衰,二則生民日困,三則國用日乏”之感嘆。

4. 月樁錢

月樁錢是南宋的一項支付軍餉的稅收名目,始創於南宋紹興二年(1132 年),“時韓世忠駐軍建康,宰相呂頤浩、朱勝非議,令江東漕臣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緡,以朝廷上供經制及漕司移用等錢供億。”月樁錢專用於軍隊,由漕臣每月供應,但是,漕臣卻分攤於各府州軍監;再有,月樁錢最初只是一種應急調撥之錢,後來卻成為一項專門供應軍費之稅,成為一種常稅了.

月樁錢不僅名目繁多,而且害民也烈。從江、浙轉運使趙汝愚的奏摺中就可以看出,

“臣伏自到任以來,不住詢訪民之利害,及今來巡歷所至,有可以寬裕利者。本司已隨事斟酌輕重,次第罷行,獨有諸縣措置月樁錢物,其名色類多違法,最為一方細民之害。臣試舉其大者,則有曰曲引錢,曰納醋錢、賣紙錢、戶長甲貼錢、保正牌限錢、折納牛皮筋角錢,兩訟不勝,則有罰錢,既勝,則令納歡喜錢,殊名異目,在處非一。”

兩宋時期農民稅賦淺析(三)

5. 板帳錢

板帳錢亦是南宋一項支付軍餉的稅收名目。《宋史》記載:“如輸米則徵收耗剩,交錢帛則多收靡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賕而課其入,索盜贓則不償失立,檢財產則不及卑幼,亡僧、絕戶不俟核實而入官,逃產、廢田不予消除而抑納,他如此類,不可遍舉。州縣之吏,固知其非法,然以板帳錢額太重,雖欲不橫取於民,不可得已。”由此可見,上有所求,下必有法,聚斂之方法,無孔不入,充分發揮出了官吏們的“聰明才智”,聰明的令人震驚。板帳錢是一種“鑿空取辦”的無名之斂,危害極大,如“岳陽會四縣,板帳之額為二萬一千餘緡,而無窠名者萬一千餘緡.

6. 身丁錢

宋代的身丁錢即是計丁輸錢,也就是丁稅、人頭稅。北宋時,身丁錢只在南方各省徵收,到了南宋,就在全國徵收了,納稅人的年齡在二十至六十歲之間。但是,亦有地區不按此規定的,如“廣右深僻之郡,有所謂丁錢,蓋計丁輸錢於官,往往數歲之兒即有之,有至死而不與除豁者,甚為民病

南宋與農民有關的雜稅,除了以上六種之外,還有許多,如鈔旁定貼錢,是對百姓典賣田宅、牛畜、舟車、嫁女、遺囑、葬人等徵收稅錢;縑稅,在鄂州崇陽徵收;紗稅,在杭州徵收;芻稅、菰蒲稅。在舒州宿松等地徵收;竹木稅,在臨安徵收,還有添酒錢等等,南宋的雜稅舉不勝舉,多如牛毛,農民生活在雜稅的深淵之中,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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