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董事長等三人遭罰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2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樂山監管分局今日公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樂銀保監罰決字〔2019〕6-9號)顯示,樂山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山市商業銀行)業務運營中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樂山監管分局對其罰款50萬元。蔡昌慶對上述違規行為負領導責任,倪志強、劉正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管理責任。

其中,樂銀保監罰決字〔2019〕6號顯示,樂山市商業銀行業務運營中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樂山監管分局對樂山市商業銀行罰款50萬元。

樂銀保監罰決字〔2019〕7號顯示,蔡昌慶對樂山市商業銀行業務運營中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樂山監管分局對蔡昌慶處警告、罰款6萬元。資料顯示,蔡昌慶為樂山市商業銀行董事長。

樂銀保監罰決字〔2019〕8號顯示,倪志強對樂山市商業銀行業務運營中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樂山監管分局對倪志強處警告、罰款7萬元。

樂銀保監罰決字〔2019〕9號顯示,劉正彬對樂山市商業銀行業務運營中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樂山監管分局對劉正彬處警告、罰款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乐山市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董事长等三人遭罚
乐山市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董事长等三人遭罚
乐山市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董事长等三人遭罚乐山市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董事长等三人遭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