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遇到有人贩子抢小孩,上去阻止失手将人贩子打死,要负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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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算正当防卫,别说失手将人贩子打至重伤,就是失手将人贩子打死那也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人们连这一点防卫权都没有,那么人贩子还得了吗?


首先,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是重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所以说他们罪该处死,将他们打死,以他的罪行也相适应。


其次,人贩子抢夺小孩,这也是重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可以说他们这种行为使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家败人亡,他们是死有余辜。

再次,失手将他人打死,即使打死的不是人贩子,那么这充其量也只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最高也只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过失致人死亡并不是一种重罪,而与人贩子抢夺小孩根本就不是在一个等级上。


两者相遇去其害,用过失致人死亡对付人贩子抢小孩并不过分。

最后,人贩子抢小孩时失手将其打成重伤,这完全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人贩子抢小孩一是构成抢劫犯罪,二是构成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此时采取正当防卫,造成人贩子伤亡的,是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说,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要有太多的顾忌,该出手时就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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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丧尽天良,人人得而诛之!如果失手将人贩子打死要负法律责任吗?我个人也认为不用,因为这是在为民除害啊,应该奖励!但我们说的有用吗?没用啊!因为最终还是要看法律法官的判决,那些动不动就拍着胸脯保证说不用负法律责任的,未免太果断了,容易误导大家,万一真有这事发生,结果人家要负法律责任的时候,你们帮负责吗?


人贩子泯灭人性,他们为了一己私欲把人当商品一样贩卖,让多少个家庭支离破碎,再难重圆!他们就像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那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真的遇到人贩子在抢孩子,然后在上去阻止的过程中,失手将人贩子打死了,要负法律责任吗?要不要负责我觉得要看当时的情况。

1.如果当时孩子已经解救成功,人贩子也没有反抗,这时候再上去把他打死,那应该是要负责任的。

2.如果遇到人贩子正在抢小孩,被人们发现后,人贩子并没有束手就擒,还拿着小孩当人质,并且过程中还激烈反抗,这种情况下打死他我觉得是不用负法律责任,毕竟我们是在救人。

3.人贩子是可恶,在遇到人贩子的时候很可能会很愤怒,保持不了理智,我理解。可现在毕竟是法治社会,我们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所以我觉得打是可以打,但是打残就可以,最好呢是大家一起动手打,最后给他留口气扭送公安机关就可以。

4.如果真是有这类事件发生,我希望法律能量情而定,酌情处罚,从轻处理,毕竟人贩子害的很多家庭支离破碎,家破人亡。这种痛苦不是一般人能体会的。


我的建议还是尽量不要弄出人命,因为有时那个正当防卫的标准真的很难把握。就像前几天那新闻“男子求爱不成持刀入室反被一家三口反杀,结果那一家三口还被判故意杀人……”所以题目问的这个问题还真没有准确的答案!


邕城小龙


“属于见义勇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只要真如题所述,几个要点符合就肯定属于见义勇为!



我个人认为符合见义勇为标准的有下面几点:

第一,偶然性,事发突然甚至危急,原本作为旁观者,发现违法侵害行为,及时出手阻止,这就属于见义勇为!

第二,确定对方是人贩子无疑,真要是弄错了,那可不光是故意伤人了,那可是会因此遭受刑责的。

第三,出手的目的只为阻止罪犯继续实施侵害,不能有泄私愤或一时头脑发热的暴打对方的行为!

第四,人贩子正在抢孩子过程中,意图明显,自己不出手孩子可能被抢走,总之属于阻止犯罪的过程中出手的。

第五,确定是失手,并且对方无还手能力后或已认罪服法后,没有再进行二次打击伤害,这就不属于过当,就符合见义勇为标准!

希望法律给正义者多一些权利少一些责任,可以让正义者见危敢救、见义敢为!
(上图为被判死刑及无期的几名人贩子)


遇我得福


人贩子丧尽天良,穷凶极恶,使多少家庭为寻找孩子家破人亡,对于人贩子相信每个人都深恶痛绝,对人贩子人人喊打,当人贩子正在抢孩子的时候,相信每个人都会伸出正义之手。,在同犯罪分子斗争过程中如果伤害人贩子怎么办,这点放心,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只要是确认对方确实是人贩子,在对方没有投降或失去抵抗能力的情况下失手致其死亡,就是正当防卫不必有顾虑。但他在没有还手之力的情况下,你还继续进行攻击,造成他死亡,你就属于犯了故意伤害了。

人贩子依法是怎么判的:其实在我看来量刑有点太轻了!强烈呼吁买卖同罪,全部死刑。

(被判死刑的人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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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晨曦r


有多少被拐卖来的妇女被凌辱,成为了畜牲发泄的兽欲的牺牲品。又有多少儿童遭受到非人的折磨,进行身体上和心灵上的摧残。受害者家庭为了寻找亲人,往往会弄得家徒四壁。还有一些老人,由于经不住失去亲人的折磨,呜呼,一命归西。人们抓住了人贩子,就恨不得食其肉,剜其心,还不解心头之恨。

但是人贩子犯罪的成本又太低,就没有强劲的手段来制止这种犯罪的恶行。就如楼主所提出的问题,遇到有人贩子抢小孩上前阻止,失手将人贩子打死了,在法律上就没有见义勇为和故意伤害罪这个明确的界限了。因为,人贩子并没有明显的标志写着;我就是人犯子。尺度掌握得不好,就会形成犯罪,尺度掌握的好了,可以说是见义勇为,正当防卫。

如果抢孩子的,确实能够证明他就是人贩子,你上前阻止他的犯罪行为。双方发生了搏斗,在搏斗中,你已经制服了对方,

他处在没有还手之力的情况下,你还继续进行攻击,造成他死亡,你就属于犯了故意伤害罪。

如果是在搏斗中,你掌控不好力度,专检他的致命处进行打击,造成他的死亡。这就在防卫过当和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之间,对方要是请了个好律师,你就犯了过失伤害罪。

如果在搏斗中,你处在生命垂危,命悬一线的情况下,或者是你只一拳就把对方给打死了。那你就属于见义勇为,正当防卫。还得有人证和物证,你才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老蒋闲言


街上脚步移,忽闻求救急,脑壳骤抬起,一幕收眼里。有人正作痞,正把孩子欺,狠毒孩抢毕,拨腿欲逃逸,孩母正哭泣,呼天又抢地:快来人出力,重谢报答你。

不由怒火起,胆大真无皮,光天化日里,也敢出稀奇,若不助把力,还有何正义。想罢就迎敌,揪住用手劈。生怒哪注意,轻重与缓急。人贩栽倒地,脑袋被石击,鲜血流不息,呜乎阎罗栖。

事后大汗滴,方知祸惹起,十五桶水取,上八下又七,手脚颤兮兮,栾心口里提。呆呆人站立,等候人处理。

不平一声吼,出手匡正义,你真了不起,无需太着急。应当无大碍,不是故意的。据实事讲细,会酌情处理。我们都挺你,争取没问题。


平淡人生一帆顺


任何情况下,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都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动机如何,以及是否存在情景犯罪,都不是免除法律责任的借口,宪法赋予公民基本的生命权利,除非法律上对其剥夺,否则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私自剥夺其生命权利。唯一区别是由于犯罪的起因不同,造成伤害后果的情节差异,可能会适用刑罚的不同规定。本例,人贩子是当今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国家已经加大对其打击力度,抓捕人贩子是司法部门的职责,群众和当事人只能协助其抓捕,是没有执法权限的。为此,至于人贩子是否被判死刑,只能由司法部门解决,这是解决目前依法治国的最根本要求。我们要学会知法和守法,切不可盲目的用道德观念来代替法律观念,当前,此种情况屡见不鲜,必须要进行最基本的法制宣传的建设。


司学勇1


还记得高铁上见义勇为的处罚吗?法官认为,尽管受害人的行为影响了公共秩序,但是理应由铁路或者公安部门来处理,被告刘某的打人行为不仅让他付出了6万多元的医疗费用,其打人行为还受到了法律制裁。 法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及相关规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4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

还有前几天那个带着甩棍和水果刀到别人家行凶被反杀的处理结果:公安机关要求定为故意杀人罪,虽然检查机关没有认同公安机关的意见,但谁会保证下一次会是什么结果。

所以人贩子抢小孩那不是你该管的,那是公安部门的事,你应该报警处理。你打人贩子那就不是6万的事了,还打死了那就等着坐牢吧!对于我这全部资产没有6万的人来说,不敢管,是真不敢管,我还是老老实实的搬我的砖吧!


种地的秀才


“见义勇为”,确实属于正当防卫,不用害怕的。

但是真的很难想象一拳或者一脚能够击杀一人。

正当防卫不管是法律条文还是各种解释,都在强调“制止”。制止正在发生,制止正在危害的行为,制止犯罪行为。

这么说吧,你夺下孩子,这个贼畏惧然后逃跑,不小心被别压死了,你没责任。车辆有一个叫做“无过错”的责任,赔偿10%,由交强险负责。

你受过专业训练,夺下孩子之后贼向你动手,你可以制服他却执意杀死,这个是要承担责任的。(猜猜看是什么来界定你是否有能力制服贼?)

如果你没有类似训练,但是慌乱之下全力一击……这个是没责任的。

更多的情况可能是,一位好心人把孩子夺回来,还了之后便走了。目击的部分群众把这个贼围起来,一顿拳打脚踢……提供帮助的只有夺回孩子的人。


小疯疯34


天朝法官说了当然要负,火车上见义勇为要负责任,马路上这些老家伙自己摔到了要扶的人负责任,大半夜闯持刀闯人家里行凶被人家自卫反杀要负责任,还有什么做正义的事不要负责任的吗?所以说要对人贩子说,你好麻烦你把小孩放下,谢谢,你可以走了,这样才不用担心做大牢,请问天朝法官是应该这样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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