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遷墳按掃黑除惡制裁”這只是用詞不準?

“不遷墳按掃黑除惡制裁”這只是用詞不準?

要求其在4月7日前全部遷移完畢,“否則將按相關法規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依法制裁”。

4月11日,江西上饒廣豐區委宣傳部通報,針對媒體4月10日報道的江西廣豐社區幹部發不遷墳將按掃黑除惡制裁的通知一事,廣豐區委區政府十分重視,迅速成立專門工作組調查處理。(4月11日 中國新聞網)

該事情的起因,源於2018年當地在城中村改造搬遷項目中,一家族領取了6座墳的遷墳費,可時過一年,仍有5座未遷移,於是社區綜治辦以告知單的形式,要求其在4月7日前全部遷移完畢,“否則將按相關法規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依法制裁”。

此事經媒體報道後,迅速引起網友們的關注,並質問該社區綜治辦作出這樣決定的法理依據何在?所幸該問題引起當地區委區政府的重視並開展調查處理。筆者認為,當下,全社會都在大力推進法治建設,為何該社區綜治辦在解決問題過程中卻不能做到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這確實值得深思。

其實,就問題本身來說,從墳地主人領取遷墳費之日起,徵地拆遷人與墳地主人之間就已經建立起合同關係,其所產生的糾紛應按合同糾紛來處理。當然作為拆遷人對墳主在遷墳期限內拒絕搬遷的,可依據有關拆遷法規,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該社區綜治辦沒有通過法律程序,卻以“不遷墳按掃黑除惡制裁”向墳地主人發放告知單,確實讓人不可思議。

其告知單上有這麼一句話,“將按相關法規結合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依法制裁”。這正是刺激公眾眼球的痛點所在,既然是按相關法規,那這個“相關”的法規是什麼法規呢?作為該社區綜治辦別告訴公眾,自己也不知道這個“相關”法規在哪裡?

所謂“黑惡勢力”,一般認為是指《刑法》中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其應同時具備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即非法控制特徵和危害性特徵。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也明確要求“堅決防止人為拔高或者降低認定標準”。“不遷墳的村民黑勢力夠不上,惡勢力是肯定的”,這樣的話出自社區書記確實不應該。是否涉黑涉惡,也需司法機關依法裁決,一個社區又何來越權定性黑惡的權力。

從當地調查通報足見遣詞用字之功夫,什麼“法律知識掌握不夠”“政策理解有偏差”“用詞不準確”等等。儘管用詞極致,但其說法也難以讓人苟同,告知單上明明蓋著鮮紅的社區印章,怎麼就成了社區綜治副主任的個人行為?是對掃黑除惡政策理解有偏差、用詞不準確,還是根本就是官僚主義作風的亂作為?這樣的事之所以出現,恰恰說明有的基層社區人治思維濃厚,依法履職意識缺乏,存在肆意、隨意發文以及越權定性的現象。不僅僅是通報所稱的“造成了不良影響”,還極大地傷害了村級組織的社會公信力。作為相關部門應及時開展調查問責,對相關責任人依紀依法予以查處。該事件無疑給我們廣大社區幹部敲響警鐘,法無授權不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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