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迁坟按扫黑除恶制裁”这只是用词不准?

“不迁坟按扫黑除恶制裁”这只是用词不准?

要求其在4月7日前全部迁移完毕,“否则将按相关法规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制裁”。

4月11日,江西上饶广丰区委宣传部通报,针对媒体4月10日报道的江西广丰社区干部发不迁坟将按扫黑除恶制裁的通知一事,广丰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迅速成立专门工作组调查处理。(4月11日 中国新闻网)

该事情的起因,源于2018年当地在城中村改造搬迁项目中,一家族领取了6座坟的迁坟费,可时过一年,仍有5座未迁移,于是社区综治办以告知单的形式,要求其在4月7日前全部迁移完毕,“否则将按相关法规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制裁”。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起网友们的关注,并质问该社区综治办作出这样决定的法理依据何在?所幸该问题引起当地区委区政府的重视并开展调查处理。笔者认为,当下,全社会都在大力推进法治建设,为何该社区综治办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却不能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这确实值得深思。

其实,就问题本身来说,从坟地主人领取迁坟费之日起,征地拆迁人与坟地主人之间就已经建立起合同关系,其所产生的纠纷应按合同纠纷来处理。当然作为拆迁人对坟主在迁坟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可依据有关拆迁法规,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该社区综治办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却以“不迁坟按扫黑除恶制裁”向坟地主人发放告知单,确实让人不可思议。

其告知单上有这么一句话,“将按相关法规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制裁”。这正是刺激公众眼球的痛点所在,既然是按相关法规,那这个“相关”的法规是什么法规呢?作为该社区综治办别告诉公众,自己也不知道这个“相关”法规在哪里?

所谓“黑恶势力”,一般认为是指《刑法》中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应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即非法控制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要求“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不迁坟的村民黑势力够不上,恶势力是肯定的”,这样的话出自社区书记确实不应该。是否涉黑涉恶,也需司法机关依法裁决,一个社区又何来越权定性黑恶的权力。

从当地调查通报足见遣词用字之功夫,什么“法律知识掌握不够”“政策理解有偏差”“用词不准确”等等。尽管用词极致,但其说法也难以让人苟同,告知单上明明盖着鲜红的社区印章,怎么就成了社区综治副主任的个人行为?是对扫黑除恶政策理解有偏差、用词不准确,还是根本就是官僚主义作风的乱作为?这样的事之所以出现,恰恰说明有的基层社区人治思维浓厚,依法履职意识缺乏,存在肆意、随意发文以及越权定性的现象。不仅仅是通报所称的“造成了不良影响”,还极大地伤害了村级组织的社会公信力。作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开展调查问责,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法予以查处。该事件无疑给我们广大社区干部敲响警钟,法无授权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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