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知假買假者也是消費者,這種判決可遏制製假、售假

認定知假買假者也是消費者,這種判決可遏制製假、售假

知假買假的打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是否有權主張商品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佈的一起民事糾紛判例,對上述兩個問題給出了肯定回答。這份文風“潑辣”、直面假貨的判決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4月11日《法制日報》)

這份判決書之所以引發輿論關注,主要是因為與之前類似案例的判決結果不太一樣,把知假買假者認定為消費者,並支持原告主張的10倍賠償。同時,判決書中法院的釋法說理也讓人印象深刻。筆者以為,這一判決可以視為經典判例,對有關方面有一定的啟示意義或者警示作用。

比如,職業打假者看到這一判決結果會信心大增,因為不是每個執法部門或法院都支持職業打假。再如,對製假、售假者是一種警示教育,即以後以“職業打假”為由拒絕賠償未必管用。當職業打假者得到法律支持,售假者付出巨大代價,無疑有利於減少假貨保護消費者權益。

更重要的是,這一判決結果對其他法院是一種啟示。以這起案件為例,被告(即商家)當庭提交了4份廣東某地法院的生效判決,表明原告同時起訴了多個不同被告,理由及要求相似,法院均駁回原告主張的10倍賠償的訴訟請求。可見不同法院對這類案件認定和判決不一樣。

青島李滄區法院的一審判決,雖然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即知假買假者)貨款,但也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同樣不支持原告主張的10倍賠償。相關法院如此判決的原因主要是,沒有把知假買假者視為消費者。而青島中院判決的最大不同是,知假買假者也是消費者。

認定知假買假者也是消費者,這種判決可遏制製假、售假

從這份判決書來看,青島中院對這起案件的判決有理有據。儘管職業打擊者目的是盈利,但其同時也具有消費者的身份,其權益是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明確“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

因此,各地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形成一種基本共識,即職業打假者也屬於消費者,其主張的10倍賠償如果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的情形,應支持職業打假人主張,這對遏制製假、售假有積極意義。

從相關報道來看,食品領域的製假、售假仍然很猖獗。比如說,很多農村地區的小超市、小賣部、集市等地方“山寨食品”氾濫。這不僅涉嫌侵犯正牌產品,而且食品安全缺乏保障。再比如,2018年,最高檢掛牌督辦了一批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案件。

各地司法機關應該意識到,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製假、售假嚴重威脅到消費者健康與生命,只有嚴厲打擊才能壓縮違法空間。從過去情況來看,儘管各地市場、公安等部門保持高壓打擊態勢,但涉及食藥的製售假冒現象仍不少,而職業打假是一種有益補充。

所以,各地司法機關應統一支持職業打假,當假貨減少,職業打假自然少了。當然,最高法等也可以進一步完善相關司法解釋,或者把青島中院上述判例進行推廣。另外,對於食藥之外的其它製假、售假商品,司法機關是否也應該支持職業打假,值得探討。筆者建議,不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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