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讓車輛而失控發生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行車受“威脅”未碰撞,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引爭議

為避讓車輛而失控發生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行車受“威脅”未碰撞,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引爭議

一般來說,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會根據當事人對事故的過錯程度來對責任進行認定。隨著社會車輛的增多,很多時候我們在正常行車過程中會遇到超車、變道加塞、橫穿路口等情況,因避讓這些車輛發生的事故責任如何認定呢?近日,定遠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為避讓車輛而失控引發的交通事故。

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記載,被告夏某駕駛重型貨車,從右側超越原告陳某駕駛的拖拉機時,陳某受到威脅,致使車輛失控,造成原告及車上乘員受傷。經鑑定,事發時兩車沒有發生接觸的痕跡。事故發生後,因交警部門未能對本起事故責任作出認定,各方對事故證明書中所述的“威脅”二字爭執不下,被告方更是認為原告的人身損傷是因其駕駛的拖拉機突然失控導致,與貨車的超車行為並無因果關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起事故中,夏某在從陳某右側超車過程中,陳某為採取避讓措施,致使車輛失控,造成陳某及其車上乘員受傷。陳某、夏某均不能舉證證明本起事故系由於對方過錯造成,同時雙方均否認自身有過錯,據此推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由雙方各自按50%的比例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夏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的主張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事故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按責賠償。判決作出後,被告方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在這次因避讓對方車輛出事故的案件中,避讓車與借道車各擔責50%。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是普通的侵權責任,由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根據過錯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過錯就需要綜合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進行綜合判斷。事故車輛所躲避的人或車是否擔責,主要看所躲避車輛是否違規,以及事故是否由所躲避的車輛引起。如果是車或行人本身有違規行為,且事故正是因躲避他們造成,事故車輛司機又採取了正確的避讓舉措,那麼即便雙方沒有相撞,違規變道或橫向來車與行人也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相比於事後責任劃分,更重要的是避免事故發生,行車上路應眼觀六路,耳聽八方,控制車速保持警惕,避免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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