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攀爬摔成残疾,家属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索赔,业主该不该赔?

魏晋美人


估计听到这个“奇葩”消息,防盗窗生产老板登时气晕在地,被偷的业主也可能要抓狂不已。

按照小偷家属如此强词夺理的混账逻辑,可恶小偷攀爬盗窃摔成残疾,家属居然毫无廉耻地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堂而皇之地向业主索赔。那么“小偷偷盗电瓶车电瓶意外被电死;盗贼盗割小区电缆被意外电死;小偷偷喝主人家存放的假酒意外殒命;小偷偷开被盗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是不是都可以“理直气壮”地向业主(相关人员)“狮子大张口”般无理索赔呢?

如此一来,坏人猖狂,气焰嚣张,好人受气,无辜赔偿,这个社会秩序岂不是乱了套吗?

为何会产生这样的非分之想、抑或是层出不穷类似的不良社会现象呢?

霍小姐以为:

之一,不排除个别地方有“南京彭宇案”之类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助长了小偷(家属)的嚣张气焰。可能担心小偷家属等人聚众闹事,影响社会秩序,适当安慰一下死者(伤残的小偷),难免出现过部分业主向小偷赔偿损失的审判赔偿范例。

之二,不排除个别业主有“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的思想和偏见在作祟。盗人财物的小偷、窃贼着实可恶,然而看看自己家里也没有受到什么损失,小偷为此不是坠楼致残,就是亡命现场,凄惨一幕也怪可怜的,出于人道主义,适当给小偷家属一些补偿吧!

为弘扬社会浩然正气,打击这种无理荒唐行径,建议有关执法部门秉公办案,打击邪恶,不断响应人民群众呼声,积极传递社会正能量,彻底让那些“鸡鸣狗盗”之徒(家属)趁早断了这种蓄意不良、敲人钱财的非分念想!


霍小姐的八卦炉


大家可能不知道小偷的家属索赔了多少钱,整整67万!平常人看到小偷正在偷东西,喊一句“抓小偷”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吗?小偷因此被吓到,摔成残疾,家属却要求天价赔偿?这样的事情不仅道德不会允许,法律也不会支持!

2010年9月4日凌晨,宁波市民老李在睡梦中听到家中有异声,惊醒后便在家中检查。不料家中已经遭到小偷洗劫,老李觉得小偷可能还未走远,就去推开窗观望,果然看见一个年轻人蹲在7楼与6楼间的雨棚上。


出于本能李先生大喊一声“小偷!”,小偷惊慌失措之下,失足掉落并当场死亡。公安机关赶到后调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但是奇葩的是小偷的家属却将李先生告上法庭并索赔67万,认为李先生对进入家中的小偷应负有保障安全的责任。

那么从法理上来说,老李的这一声大喊,对小偷之死有没有责任呢?

可能很多人会觉得,如果不是老李的这一声大叫,小偷也就不会被吓到失足坠落。犯罪事实的构成首先要有危害行为,而老李并没有实施任何危害行为。从常理来推断,喊叫对小偷也并不构成直接威胁,所以即使小偷坠楼形成了危害结果,这也只能算是一个意外事件。


此前也曾经发生过一起老汉“狮子吼”吓死小偷的案例。在该案中,业主吴老汉听到家中阳台有异动,一上阳台,果然发现有一双手抓着自家的阳台栏杆,老汉当即大喊:“有贼!抓小偷!”老汉一喊便将小偷喊慌神了,从五楼阳台摔下,当场死亡。

警方赶到现场后,以事故死亡对案件定了性,免除老汉的刑事责任。但小偷家属却以吴老汉练过狮吼功却对在阳台栏杆上的人大吼造成其因惊吓坠楼身亡为由要求老汉赔偿。而法院调查也证实了吴老汉确用了狮吼功,相距200米的居民都被惊醒,但鉴于老汉出于情况紧急与自卫,因此法院判定老汉仅赔偿2000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均可看出,小偷在盗窃中出现的坠楼意外,还是要从业主有没有进行危害行为有关,如果业主只是喊叫和追逐,还是防盗网本身不结实,这都不属于危害行为。但是如果业主将悬挂在栏杆上的小偷打下去,让小偷招架不住失手坠楼,那么这时候业主就要负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罪了。

法律上也明确规定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但入户盗窃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住宅权,且易进一步引起抢劫、杀人等恶性刑事事件,严重危及公民人身与生命安全。因此业主对小偷没有安全保障义务,小偷家属亦无权向业主索要赔偿。所以最终法院并未同意小偷家属的诉求,认定李先生无需赔偿与担责。


况且要不是小偷做贼心虚,又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呢?小偷偷东西本来就是一个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作为一个具有正义感的公民,喊上一句抓小偷是再正义不过的事情,又怎么能要求这样的人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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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故事汇


如果这个小偷索赔成功了,我马上辞职,专职干小偷去!!

我不好好偷东西,专职讹受害人!

受害人家里,有狗,被狗咬了,好啊,赔偿!!

爬受害人家窗户,摔了,好啊,赔偿!!

在受害人家里,被受害人打了,好啊,赔偿!!

在受害人家里,被受害人抓了,好啊!把我吓到了,赔偿!!

实在不行,受害人家里,有电吧,好啊,把我电了,赔偿!!

如果受害人全家,都害怕赔偿了,我如入无人之境,在受害人家里,翻箱倒柜的找东西,好啊!把我累着了!赔偿!!

如果受害人害怕了,给我预备好财务,让我舒舒服服的拿着了!!那我就不是盗窃了!!

如此良好的偷盗环境,全世界也找不着啊!!如果这种情况下,还不去当小偷,我就是缺心眼啊!我都对不起法官大人的“栽培”!!对不起法官大人创造的良好环境!!

呼吁大家一起来吧!!


立志八戒


业主该赔。理由如下:

业主装防盗网,顾名思义是为了防盗防小偷的,业主完全预见到小偷有可能通过防盗网攀爬进室,这个防盗网,说白了就是为小偷准备的,所以,装防盗网就应该往结实里去做,让小偷踩着牢靠,抓着不晃,拆着费事,这才是对自己对他人负责任,事实上这个防盗网却是一个豆腐渣工程,小偷那溜轻溜细的小身板一抓一晃一踩,哗啦了,你说你装这防盗网干啥用,这糊弄自己也糊弄他人,还有碍市容观瞻,所以,业主有责任;

第二,马上315了,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法,对这们的达不到质量要求豆腐渣产品,商家和生产商都有责任,所以,安装防盗网的那个小作坊,要对业主负责。

第三,生产防盗网原材料的厂家,你生产的钢管,是否达到了产品质量标准?我表示怀疑,安装防盗网的小作坊可以继续追诉;

第四,小偷是一个死不改悔的行业,是看守所里的惯犯。现在小偷在外面遛街串巷生意很难做,烤地瓜的都挂个二维码。他们会调整作案目标,专盯着这些防盗网不结实的人家,容易进去,摔下来还可以索赔。所以,无论你是为自己还是为小偷负责,都一定要安装一套结实牢靠的防盗网。

以上所言,是纯因果分析,只是,咱们的法律是讲是非的,在错误的基础上,分析得再对,结果也是错误的。

所以,正确的结论是,小偷入室盗窃,因防盗网不结实摔死摔残,均以倒霉论处。想拿任何伤残补偿,都是白日梦。

敬告梁上君:执业有风险,入行请谨慎。


潘卫霞律师


大概1991年夏天我和一位同事出差到南昌,住四楼宾馆房间,三张单人床,窗下有一个水泥雨搭,还有几块西瓜皮在雨搭上。晚上我靠窗户睡觉,同事睡在最外面,中间床空着放我们的衣服和钱包(还有砖头那种大哥大)。大概临晨两三点钟同事被蚊子咬醒,站起顺着房间微弱的夜灯,看到我的床边躺着个人,而床上我正在睡觉。他感觉不妙,大喊一声“干什么的?,我被惊醒,看到身边一个人纵身站起跨到窗台跃身跳走,这才意识到来小偷了。我们马上开灯,清点了物品都在,没有发现丢失东西才放心。这时我才猛然感觉,好像刚才小偷跳走的时候听到了一声闷响,他会不会摔死?同事说肯定不会,顺着雨搭跑了。我走到窗台向下望去,感觉有个小黑影躺在地下。我俩赶快给宾馆打电话,简单告知情况,他们去看了,说是有个人摔死了已经报警。这一晚上我俩不知道怎么过的很忐忑,警察一会儿来询问笔录,一会儿介绍死人的情况,警察说这个人一身名牌衣服,带的的表都值几万块,腰里还有一把匕首,应该是惯犯,警察分析应该踩着西瓜皮滑下去。还说幸运,万一他拿刀对你们就麻烦了。这是我俩一生都难忘的事情,以后也没有什么麻烦事情发生。


漫游62


我也曾看过这样一个新闻,就是说一个小偷爬墙去偷一家人的东西,因为这家主人去澳洲旅游了,留下看护院子的两条狼狗,小偷爬过墙之后,被两条狼狗咬死了,小偷被咬死之后,小偷的家属把狗主人告上了法庭,理由就是,狗的主人没有管好自己家里的狼狗,没有拴上绳子,导致他们家里的小偷被狼狗咬死,然后法官根据养狗管理条例,判处狼狗的主人赔偿小偷家属6万元,这算不算是一个奇葩的判决?当然的主人肯定也是大户人家,区区6万块钱,拿他来说也不是什么,狗主人同情这个小偷家属(因为当时这个小偷的老婆正在坐月子),这个本质来上,人家的狼狗在自己的院子里面,你小偷爬想去人家家里偷东西被狗咬死了,凭什么要让人家赔偿?难道非得要给小偷这种职业评优评先吗?小偷半夜三更加班加点,难道也算是敬业爱岗吗?小偷在作案过程中不幸身亡,值得人们同情吗?


懿仙剑


我小时候村里有个恶人,四十多岁了才讨到老婆,快五十岁才得子。谁知他得的儿子稍大一些后继承了父业,泯顽不化,无恶不作。八十年代初,在一次月黑风高之夜,这厮潜入到村里的180Km变压器房,用自制的一个什么东西去戳变压器的连接猴头,大概是操作不当,当即就被高压电给烧焦了。快七十岁了的老恶人,面对丧子之痛也是老泪纵横。面对死尸,那当时也有人出点子,是不是找供电局要点安葬费,一辈子都被人们厌恶的的近七十岁的糟老头,此时说:这是对我的报应,这是上苍不让恶人有传承人,算了吧,不讨没趣了。一个七十岁的恶人,老了尚且也有良心发现。这厮沒摔死,捡到命了倒还去要人家赔钱,世间恐怕这也没有比这厮更厚颜无耻的了!


古董阿福


又一个小偷死后家属找理由索赔的案例,而且这次理由明确,直接以防盗窗不结实为由向屋主索赔,假如照这种思维逻辑,是不是防盗窗过于结实,小偷打不开,同样要告屋主不能配合小偷偷东西呀?真不明白这种人拿“我死我有理”向正义方索赔,他们的勇气何在?脸面何在?


记得二十年前,谁家要是出了违法犯罪的,在左邻右舍面前是感觉抬不起头的,哪怕只是小偷小摸的,都会感觉到羞耻,更不用说去替违法犯罪的家人去向被害方索要赔偿,哪怕是人死了也没有因此当理由去要求赔偿的!



小偷爬楼盗窃摔死从下面几点看纯属咎由自取,第一,没有任何人请他去偷,完全是他自己的决定。第二,明知道爬楼有危险,还去爬,自己作死怎能去怨别人?第三,防盗窗结实与不结实也不是给他爬的,他摔下去却怪防盗窗,去告防盗窗还不如告生他养他的人,为什么没教育好去做了小偷?第四,虽然没有最终达到偷盗目的,但爬窗也属于偷盗的一种过程,在违法过程中导致伤亡,更没有丝毫理由去向他人索赔。


呼吁法律对于此类诉讼直接给予驳回,不予立案,假如这种违法者一方“我死我有理”的索赔给予认可,只会更增加违法者的嚣张气焰,也会让社会正义受到极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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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这个问题和前几天那个,“小偷去偷车被电死,家属要求车主和物业赔偿”的情况如出一辙啊!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很难保持冷静!许多人会咒骂或怒怼答主的回答。看不懂的人还以为题主是当事人呢!针对这种情况,栋哥认为业主并没有违法犯罪。因此在《刑法》的范畴根本没有责任,但是,在民事方面却有人道补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是给死者家属经济补偿,也仅仅是出自人道主义,不是承担责任的赔偿!

小偷爬楼盗窃本身属于违法,这个是违法犯罪行为由法律惩罚

小偷爬楼为的是入室盗窃,他的行为是盗窃罪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具体定他什么罪,最终判几年罚多少钱,由法律发条说了算。并不能说小偷本身犯了罪死有余辜。那么要是摔死的是个未成年孩子呢?所以,看待这样的案件一定要客观公正,莫让愤恨和冲动遮蔽了心智和双眼。

一分为二的看,小偷的死亡确实是因为防盗窗导致

事实摆在眼前,小偷的死因确实是“防盗窗”,姑且不论是防盗窗本身的质量不好,还是年久失修也罢,小偷确确实实是死于防盗窗不结实失足摔死了。尽管不是业主直接导致的,业主也不是当时人。不过房子和防盗窗的归属人属于业主吧?这个问题就好比自家的狗咬伤了人,主人要负责赔偿相同。

基本上,这种情况不会导致业主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有人说,如果业主对死者家属的申诉置之不理,会不会被判处“过失致人死亡罪”?栋哥告诉你:不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而本案的事实是业主压根没想到小偷会爬防盗窗,更没想到会摔死。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业主无关。

人死为大再说毕竟死在你家,给予一点经济补偿权当行善

虽然我国现在是法治社会,但是在道德层面还是要重视舆论所说的“人死为大”。毕竟是死于你家的防盗窗,如果一点表示也没有,确实说不过去!所以栋哥建议,出于人道主义和行善积德的层面,业主还是给予死者家属相应的经济补偿,当然至于金额的多少,既不能按照业主的标准,也不能按照死者家属的标准,由法院居中调节最终商定,如此才是最圆满的结局。


栋哥曰


前段时间有新闻报道,武汉一个小偷去偷电瓶车被电打死了,然后小偷家属,要求电瓶车车主赔偿小偷家属20万。之后法院判电瓶车车主赔偿小偷家属。再后来武汉的法院出来避遥说,从来没判过此等案例。提问者说小偷偷东西,防盗窗不结实,摔成残疾。我觉得业主不应该赔偿,也不会赔偿。如果小偷入室偷东西,业主把他打成残疾或者打死业主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小偷自己摔成残疾或者摔死,这跟业主没有关系。打个比喻,如果小偷在长江里偷鱼,不小心掉长江里淹死了,他是不是还要找长江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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