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與非法集資的區別,避免“龐氏騙局”。

P2P即是“個人對個人”,即一端是有富餘閒散資金的人群,另一端是急需資金髮展、生活而又不能在銀行傳統金融機構獲得資金的有信用的人群。

“非法集資”,是指未按法定程序經過有關部門批准,已發行股票、翟雋、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以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簡單的說,非法集資是在未經法律批准的情況下,把眾多人的資金,集中到某個公司或者個人手中,然後用於非法目的。

非法集資的特徵,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裡面,也有相關的界定:在沒有經過相關機構批准的情況下,面向社會公眾,不特定對象(自己的親朋好友之外的人)募集資金;承諾返本付息包括實物回報等形式的收益;公開宣傳,通過互聯網、手機等形式公開宣傳的。同時達到了以上四個條件,就構成了非法集資。

P2P網貸與非法集資的區別,避免“龐氏騙局”。


P2P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1. 一些網絡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並由平臺實際控制和支配。
  2. 網絡借貸平臺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並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名義大量發佈虛假的借款信息。
  3. 網絡借貸平臺發佈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甚至發假標的進行自融,並採用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滿足自身資金需求,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

如何擦亮雙眼:

第一:P2P平臺是中介企業,出借人不是平臺的股東,平臺企業虧損與出借人沒有任何關係,P2P平臺單方發佈的清盤公告本身就是觸犯了法律,承認其自融和詐騙。

第二,在P2P上完成的是借貸合同關係,不是投資合同關係。

第三,P2P平臺清盤中,擅自將出借人與債務人之間合法的的合同關係,轉移為出借人與平臺之間的不平等的條約——即所謂兌付計劃,本身就是嚴重的侵權行為,是赤裸裸的掠奪和犯罪。

第四,P2P企業在未完成出借人與借款人合同關係完畢前清盤的,一定是自融的資金池企業,嚴重的屬於涉及集資詐騙

大家在投資理財的時候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接下來給大家看下最近暴雷的一些P2P平臺,看看有沒有屬於你的那一個:

P2P網貸與非法集資的區別,避免“龐氏騙局”。

小杰推薦:

個人覺得傑昌實業的投資項目還是可以做的。年化收益率15%。而且實業投資比較穩定,相對於其它投資項目,收益高,安全性好。

P2P網貸與非法集資的區別,避免“龐氏騙局”。

各位您怎麼認為,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