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法治】每日一問 哪些行為算非法持有毒品?

【乡村法治】每日一问 哪些行为算非法持有毒品?

哪些行為算非法持有毒品?

所謂持有毒品,也就是行為人對毒品的事實上的支配。“持有”具體的表現為佔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要當事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販毒分子為逃避打擊採取“人貨分離”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查獲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認也很難認定其歸屬,可以結合以下證據綜合認定:

(1)在行為人身邊或身上特殊部位查獲毒品,即毒品在行為人的實際佔有和支配下卻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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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獲毒品,同時有房間鑰匙、住宿登記或租房協議、房主的證言等證據證明;

(3)從毒品或毒品的包裝物上檢出該人的指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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