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的報批程序|最高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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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的報批程序|最高法判例

一、裁判精要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並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位置等張榜公佈後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結果有村民委員會予以公佈。

農村宅基地的報批程序|最高法判例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第六條宅基地審批程序規定,使用村內原有建設用地的,由村申報、鄉(鎮)審核,批次報縣(市)批准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佔用農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落實情況按年度向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農村宅基地的報批程序|最高法判例


二、編者註解

上述行政法律法規雖然對宅基地的管理、新批、備案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與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相差基遠。在司法實踐中,在宅基地批准程序不嚴重違法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一般不會作出宅基地批准行政行為嚴重違法的認定。

三、實證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635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沈凌鋒,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漢族,住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

再審申請人沈凌鋒訴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大豐區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9行初69號行政裁定,對沈凌鋒的起訴不予立案。沈凌鋒不服提起上訴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行終713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沈凌鋒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白雅麗擔任審判長並主審,審判員耿寶建、王曉濱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沈凌鋒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由一審法院立案受理。主要事實和理由為:1.二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認定一審法院以重複起訴為由不予立案錯誤,就應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2.(2016)蘇09行初111號案件中,鹽城市××區國土資源城南分局拒絕受理再審申請人宅基地申請,經相關基層法院釋明後起訴大豐區政府,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批准的職權是縣級人民政府,二審裁定未告知適格的被告。

農村宅基地的報批程序|最高法判例


本院認為,本案審查的重點為沈凌鋒要求大豐區政府履行法定職責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並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位置等張榜公佈後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結果有村民委員會予以公佈。《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第六條宅基地審批程序規定,使用村內原有建設用地的,由村申報、鄉(鎮)審核,批次報縣(市)批准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佔用農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落實情況按年度向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根據上述規定,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一般應按照規定的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並予以公佈、鄉(鎮)政府審核、縣級政府審批等程序逐步進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除外。本案中,沈凌鋒將其經村委會簽字蓋章的申請,分別郵寄至鹽城市××區國土資源局城南分局、鹽城市××區西團鎮村鎮服務中心,後均被退回。沈凌鋒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宅基地申請已經過鹽城市大豐區西團鎮政府審核通過後提交大豐區政府審批,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大豐區政府收到其申請,故沈凌鋒請求大豐區政府履行法定職責批准其宅基地申請,沒有事實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二審裁定駁回上訴,並無不當。如沈凌鋒的宅基地申請提交至鹽城市××區西團鎮政府未予審核或者審核不通過的,可以鹽城市××區西團鎮政府為被告提起相關訴訟。

綜上,沈凌鋒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沈凌鋒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白雅麗

審判員 耿寶建

審判員 王曉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甫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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