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科目一4000元包过?结果被抓了现行……

驾考科目一4000元包过?结果被抓了现行……

教练因利益的驱动,铤而走险帮助学员“软过”考试,他们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案情回放

李军是成都一驾校教练,在从事教学工作中,经常有学员理论考试不及格,向他打听可不可以“软过”。李军经过多方打听,在一微信群找到声称可以帮忙“软过”的老杨,李军每推荐一个人则可以从中赚取几百块钱的差价。

在李军看来,这种方式比教学员赚钱来得更快更轻松,他乐此不彼的做着自己的“小生意”。其实这种所谓的“软过”就是找人替代考试。

好景不长,老杨的这种违规操作被发现,李军从此断了“销路”,他又开始四处打听谁有这种本事。

李刚

李军,我有个学员,理论考试一直考不过,你那有没有资源可以“软过”?

老杨不做了,目前没有人做。

李军

李刚

那我们可以自己做,既可以帮学员“软过”考试,同时有把钱赚到了,一举两得。

我也觉得可以,我去了解下需要些什么设备。

李军

李军想起之前带学员驾考的时候,看到过驾校考场周围贴有很多关于一些学员作弊被逮时的照片,照片中就有作弊时所使用的工具。于是,他带学员去驾考的时候就特意留意了下那些作弊工具,对作弊工具做了个大概了解后,就在网上找到一家专门卖此类设备的公司。设备的问题解决了,但还须一个配合的人,李军便联系了自己待业在家的表弟王海过来帮忙。

王海为了解决生计问题欣然同意。来到成都后李军则让王海不停地做科目一的题库,王海心生疑虑,这样也能赚钱?直到李军把设备买齐了,让王海去调试设备,才知道生财之计是帮别人考试作弊,自己每作弊成功一次可分得600元钱。

两人将买来的设备仔细研究了一翻,制定了一个自认为完美的实施方案,将作弊设备隐藏在一件T恤中。李军认为某区的考场比较偏僻,来往的人少,于是两人就一起开车到考场调试设备。一个月后设备调试成功,李军、李刚、王海三人便开始张罗起“软过”生意,三人进行了详细的分工,王海负责答题,李军负责调试设备,李刚负责联系“客源”,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在微信群众打广告。三人是抱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想法,从不固定作弊考场。

周方才也是一名驾校教练,一直没有考过科目一的朋友刘芳找到了他,让其帮忙打听有没有方法“软过”科一。2018年4月28日,周方才在一个微信群里看到李刚在发驾校考试科目一和科目四的“软过”的广告,当时就给刘芳打电话问其愿不愿意去作弊过驾考科目一,刘芳为了早点能拿驾照,满口答应,并按照李刚的要求预约了某考场,同时向周方才支付了4000元钱。

考试当天,刘芳穿上了李刚准备的一件衬衣,带上了耳机,等李军将设别调试好后,刘芳忐忑地进入了考场,随后便根据王海念的答案答题,20分钟后,刘芳顺利通过了科目一考试。周方才将4000元当场转给了李刚,考虑到刘芳是好朋友,只为帮忙,并没有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王伟因为文化程度低,科目一也一直没有通过考试,便找到教练蒋全志帮其想办法软过,两人约定如果找到能软过的人就收11000元,并提前给蒋全志支付9000元。蒋全志为了赚中间的差价,经过打听找到了李刚,以4200元的价格成交。考试安排在两个月后,考试当天王伟坐上李刚等人的车时,发现参加考试的还有一名叫沙木的学员,听到李刚和李军在争论要不要该学员参加考试。

他有点恼火,鼠标会不会使用?不会就不要考了。

李军

李刚

没得问题,你放心,他经过培训过的。

按照李刚等人的安排和配合,王伟顺利通过了考试,蒋全志便将42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李刚。同行的沙木考试就没有那么顺利了,王海在给他念答案的时候,因为交流有困难,才念了几道题,就被工作人员喊出考场了,并发现了作弊设备,李刚等人发现不对,迅速逃离了现场。

最终,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李刚、李军、王海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周方才、蒋全志罚金一万元人民币。

本期嘉宾

驾考科目一4000元包过?结果被抓了现行……

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 黄晶

案件解读

考试作弊在我国古已有之,从窃取试题、夹带抄袭到考场传递信息,篡改成绩,各种作弊手法层出不穷。如果说十年前的考试作弊主要是携带资料、抄写答案,那么当前的考试作弊已经彻底实现了升级换代,形成了招揽客源、购买设备、组织答题、传送答案等“一条龙服务”,日益蔓延的“助考”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公平公正的正常考试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一个考试问题,而是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驾考科目一4000元包过?结果被抓了现行……

组织考试作弊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 九) 》新增设的罪名, 旨在打击有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净化考场环境, 维护国家考试的公平、公正。针对这种实际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似罪名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1

本案中,怎样定义李刚、李军等五人的行为?

李刚、李军、王海、蒋全志、周方才等五人明知驾驶证考试人员参加法律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在考场外利用密拍、通讯设备等作弊器材组织作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故机动车驾驶人科目考试应认定为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性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直接参与作弊。

李刚、李军发起、建立临时的作弊团体,将作弊考生需求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建立起以作弊为目的的团伙后,王海直接参与实施作弊行为,为考场内考试学员传输答案,蒋全志、周方才明知李平等人的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驾考科目一4000元包过?结果被抓了现行……

02

本案中,周方才、蒋全志帮助学员联系李刚,周方才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是否不构成犯罪呢?

帮助他人组织作弊,即在明知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的前提下,仍提供帮助,按照共同犯罪理论,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刑法修正案(九)》将其提升为实行行为,直接依照组织作弊的规定处罚,体现了从严惩治帮助组织考试作弊行为的立法意图。尽管作弊行为的组织者领导、策划、指挥、协调整个作弊活动,但作弊团伙的其他参与者、帮助者对整个作弊计划的完成亦起到重要的作用,不管是给予了犯罪行为主体什么帮助,该帮助只要属于具体实行的行为,就会构成犯罪,构建为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共犯。对其若一律以从犯论处,会导致刑罚畸轻、罚不当罪、打击不力的结果,所以有必要和组织作弊犯罪适用相同的法定刑幅度。

03

考场工作人员应当怎样履行自己的职责?

公安部令第139号文件中明确了工作人员的相关职责,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发的资格证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足够数量的专职考试员,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配置兼职考试员。可以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考试员、考试辅助和监管人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 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04

怎样认定参考人员作弊?

为打击作弊行为,2012年教育部发布了第33号令,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出修改。原规定为: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视为作弊。也就是说,考生如果仅是将手机带进考场,只要没开机,就不算作弊。

但修改后的新规定明确了以下属于作弊的行为: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新规定明确了:只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都将视为作弊,即无论手机是否开机均构成作弊行为

05

通过作弊手段通过考试

被发现会有什么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本案中通过作弊拿到驾驶证的学员,都被吊销驾照,考试被发现作弊的学员成绩被取消,并禁考一年。

驾考科目一4000元包过?结果被抓了现行……

对待驾考的正确态度

生活中所谓的 “马路杀手”也比较常见,一方面是因为新手缺乏驾驶经验,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应变能力较弱,需要花费的判断时间过长,来不及作出正确的应对措施,最终造成事故发生;另一方面是理论知识学的不够扎实,在实际驾驶车辆时不能准确的按照交通规则行使,考驾照的理论知识对驾驶车辆是至关重要的,决定了驾驶员上路后能否按照交通规则行使,一旦出现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将极易造成车祸,现实生活中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伤亡事故的案例屡见不。因此,从这个角度说,提高驾考难度,更有利于让学员在初学阶段练就驾驶技术和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从而避免一些因操作不当而引起的交通事故。

成功没有捷径,只有坚持不懈的努力。希望正在考证或准备考证的朋友们,认真吸取上述案件的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作弊行为,踏踏实实学技术,以真才实学取得驾驶证。这是对个人和社会的负责,也是所有考生应走的正道。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傅泽涛 主编:张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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