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贪污、受贿、行贿等职务犯罪数额标准与量刑!

贪污、受贿、行贿等职务犯罪数额标准与量刑!

一、背景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2016年4月18日“两高”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新的司法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等职务犯罪的规定,是在新的社会发展条件下做出的适合当前现状的规定,能够更有效的对该类职务犯罪做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符合我们当前的反腐败形式。下面就跟随小编来学一下数额标准与量刑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图:

「学法」贪污、受贿、行贿等职务犯罪数额标准与量刑!

由上图可知:

1、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还是有很大的相似的。其数额标准和和量刑幅度都是一一对应的。就是罪名不同。

2、挪用公款罪的情形更为复杂,这里由于篇幅的问题就不一一展开了,可详读《解释》。

3、国家现在非常重视反腐,加大了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改变了过去重受贿轻行贿的做法,把行贿罪与受贿罪放在一样的打击力度,说明了反腐的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

4、采用“数额+情节”的规定让法律更加具有客观性。与定罪数额相关的还有情节问题,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解释》又在数额标准之外的情节标准中加入了数额因素,将情节与数额挂钩,使情节标准实际上成为“情节+数额”的模式。这样将数额与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影响进行了准确而辩证的把握,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无疑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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