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貪汙、受賄、行賄等職務犯罪數額標準與量刑!

貪汙、受賄、行賄等職務犯罪數額標準與量刑!

一、背景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汙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

2016年4月18日“兩高”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通過司法解釋對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三百萬元以上。

新的司法解釋對貪汙罪、受賄罪、行賄罪等職務犯罪的規定,是在新的社會發展條件下做出的適合當前現狀的規定,能夠更有效的對該類職務犯罪做出罪刑相適應的判決,符合我們當前的反腐敗形式。下面就跟隨小編來學一下數額標準與量刑之間的對應關係。如下圖:

「學法」貪汙、受賄、行賄等職務犯罪數額標準與量刑!

由上圖可知:

1、貪汙罪和受賄罪的定罪量刑還是有很大的相似的。其數額標準和和量刑幅度都是一一對應的。就是罪名不同。

2、挪用公款罪的情形更為複雜,這裡由於篇幅的問題就不一一展開了,可詳讀《解釋》。

3、國家現在非常重視反腐,加大了對行賄罪的打擊力度,改變了過去重受賄輕行賄的做法,把行賄罪與受賄罪放在一樣的打擊力度,說明了反腐的源頭治理和綜合治理。

4、採用“數額+情節”的規定讓法律更加具有客觀性。與定罪數額相關的還有情節問題,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礎上,《解釋》又在數額標準之外的情節標準中加入了數額因素,將情節與數額掛鉤,使情節標準實際上成為“情節+數額”的模式。這樣將數額與情節對社會的危害性影響進行了準確而辯證的把握,做到罪責刑相適應,無疑是具有進步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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