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號碼停機,運營商收回繼續出售,由此造成原用戶的損失,該不該負責?

安德冰


應邀回答本行業問題。

手機號碼停機,後被消號,運營商再次出售該號碼,造成用戶的損失,運營商沒有任何責任。

按照國家有關的法規,電話號碼屬於國家財產,停機號碼再次出售完全合理合法,沒有任何毛病。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第四節,第二十七條規定了這部分的內容,可以明確的看到電話號碼是國家的資源,個人對於電話號碼擁有的是使用權,而並非所有權。

同時該條例的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當用戶欠費3個月的時候,運營商有權利終止服務。

按照現在三大運營商的管理,電話號碼欠費3個月後將被註銷,再加上3個月的冷凍期後投入市場二次放號,也有少部分號碼跳過冷凍期直接二次放號,不過這個都是合理合法合規的。

目前三大運營商的手機號碼停機被註銷可能是下列情況引起。

  • 他人身份證辦理電話號碼,機主辦理註銷。

  • 非身份證實名號碼,工信部強制停機,後被註銷。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機主身份證信息變更後,運營商的登記資料和身份證數據庫裡的對應不上,也有可能給你停機(比如機主改名)。

  • 電話號碼欠費,3個月後被註銷。

  • 電話號碼涉及違法犯罪行為,被有關部門通知註銷。

這些情況不管是哪種,都是合理合法的行為,運營商沒有任何責任。

唯一存在的可能就是運營商的工作失誤,把你的電話號碼註銷了,這種情況你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不過這種情況比較少見。

總而言之,除非是極其罕見的運營商的工作失誤註銷了你的手機號碼之外,絕對大多數的電話號碼被註銷都是用戶本身的原因,欠費被註銷的最常見,這種屬於你單方違約,後果你就得自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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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一小兵


這個問題屬於合同法範疇,看你當時購買通信服務時簽訂的買賣合同是怎麼寫的,如果合同規定通信公司在合同終止或者甲方履約困難而暫停服務期間,甲方遭到的損失由甲方負責,那麼就很抱歉了,這個損失應該由你來承擔。如果此種情況下,通信公司執意賠償你損失,那就是言而無信,沒有契約精神,不僅是違法行為,更是對人大立法委和國家主席令權威的踐踏,縱使讓用戶受益,也是不得人心的。如果合同規定是由通信公司來承擔,那麼皆大歡喜,用戶的損失也賠償了,通信公司也不會違法。總之一切以合同為準,合同是雙方自願簽訂的,誰違反誰負責。不同的合同對應不同的責任和成本,通常用戶停機通信公司也為用戶負責的合同按照市場規律價格也會更好,如果用戶希望享受這種高質量服務,這種高價服務更為適合。


成釗1


我覺得按理應該追究運營商的責任,如果運營商不再次銷售沒有責任,再次銷售要保證不讓前一個客戶受損失,從技術層面說運營商是做的到的,可沒有運營商做這件事的,義務勞動沒哪家運營商願意付出的。客戶自認為是自己疏忽了覺得自認倒黴沒有考慮過找運營商賠付,應該說很多用戶在使用通信產品時沒有維權意識!


通信義工


不該負責!不該負責!不該負責!當你放棄繳費,你和運營商的合約就終止了!號碼不是你的私有財物,是和合約綁定的,你放棄了合約,自然放棄了號碼!運營商很貼心,給你保留了3個月,3個月之內你可以重新簽訂合約,保留原號碼!這樣的服務已經很人性了!尊重契約,對自己的選擇和失誤負責,這是基本的成熟的人性!


海洋天堂77000347


停機也應該給一個緩衝期,不應該立即消號。對停機後立即消號二次出售的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過錯相抵】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條只規定對方有過錯可以減輕責任,但卻沒有規定消除責任。所以還是得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隕石143676075


不該負責,購買手機卡時所籤的協議裡有這項。如果你沒辦理停機保號,過了三個月手機號碼就收回了。收回就不是你的了懂嗎?就像你租房,到期了你沒交下期房租,也沒交押金。難道房子你還可以住?房子又給你留了幾天,你不把你的東西搬出去,房主就有權把你的東西扔出去。


身邊的美與醜


碼號是國家資源,按需交費才能有使用權,欠費停機,視為放棄使用。冷凍3個月後,重新再放符合電信條例規定。不交費造成停機、拆機重放很正常,你屬於單方違約,還要賠償損失,可真敢想!


手機用戶3689259219


這是你的責任,運營商在你欠費停機3個月後,才二次出售,在這3個月中,你沒繳費,註銷。所以責任不在運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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