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份遺囑引發“爭房”大戰,大女兒與小兒子對簿公堂

兩份遺囑引發“爭房”大戰,大女兒與小兒子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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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田思倩

排版丨張靜

育有7名子女的劉老太生前寫有兩份遺囑:2004年公證遺囑中將房屋留給大女兒一人繼承;2007年自書遺囑中卻又將房屋按比例分配,大女兒與小兒子各得20%,剩餘份額由其餘子女均分。針對前後兩份分配結果不同的遺囑,大女兒與小兒子各執一詞。最終,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對房屋的處分按公證遺囑執行,由大女兒一人繼承。

公證遺囑撞上自書遺囑,房屋究竟歸誰所有?

兩份遺囑引發“爭房”大戰,大女兒與小兒子對簿公堂

劉老太育有7名子女,3男4女。2017年,劉老太去世,其個人名下有一套建築面積為37.75平方米的房屋。

2004年3月15日,劉老太前往上海市浦東新區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遺囑內容顯示:在我百年後,我名下的房屋由我大女兒一人繼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公證處還對劉老太作了一份談話筆錄,劉老太在其中提及,子女中僅大女兒一人在上海沒有房屋,故無條件留給她繼承。並且劉老太已知曉,如需修改或撤銷該遺囑,應再次到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

眼看著劉老太已80多歲高齡,生活諸多不便,家人共同商量將劉老太安置在小兒子家。自2007年至2011年,劉老太一直由小兒子夫婦照料。2011年至2017年,劉老太居住在敬老院,期間小兒子夫婦也經常前往照顧。

劉老太去世後,小兒子又負責為其辦理了喪葬事宜。據瞭解,多年以來,劉老太與子女們相處融洽。劉老太生前的退休工資和房屋租金均已用於其日常生活。

據小兒子提供的一份材料顯示,劉老太在2007年11月5日書寫過一份書面遺囑,上面載明:由於我年齡已高,現將我名下的房屋合理分配給大家。按百分比分配,大女兒和小兒子各得20%,剩下份額由其餘子女均分。該房屋分配將以此為準,以前的一切都將失效。小兒子稱,該遺囑由劉老太書寫和捺印,並要求他妥善保管,待劉老太百年之後再行出示。

針對前後兩份分配結果不同的遺囑,大女兒和小兒子各執一詞,最終兩人對簿公堂。

法院:自書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庭審中,大女兒訴稱,對2007年母親自書遺囑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並不認可存在家庭協商並重新確定產權比例之事。即使自書遺囑確由母親本人書寫,也不能否定公證遺囑的效力。

小兒子辯稱,雖然母親曾在2004年辦理公證遺囑,但之後母親認為將房屋留給大女兒一人繼承對其他子女不公,故與其他子女協商一致後,於2007年11月寫了自書遺囑,大女兒也知曉這一事實,故房屋產權應按此遺囑分配。

此外,小兒子指出,母親於2004年辦理公證遺囑時,僅有大女兒一人陪同,因此有理由懷疑母親可能受其欺騙。該公證遺囑實質是一份附義務的遺囑,大女兒早年在外地安家落戶,逢年過節才回來探望一次,並未對母親盡到生養死葬的義務,故該公證遺囑不能生效。

上海浦東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有兩個關鍵點:

其一,先前的公證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認為,劉老太於2014年辦理的公證遺囑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並無違法之處,故認可該公證遺囑的效力。

小兒子主張劉老太作遺囑公證時曾受到大女兒的誘導和欺詐,但並未證明劉老太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採信小兒子的上述主張。

另從劉老太在公證處所作陳述來看,劉老太將房屋留給大女兒一人所有並未附加任何條件,且明知今後如需撤銷該公證遺囑,應由其本人再次前往公證處辦理手續,然而截止其去世前並未至公證處撤銷前述公證遺囑,故法院對小兒子所稱該公證遺囑系附條件且已被劉老太於2007年重新更改的觀點,不予採納。

其二,後來的自書遺囑是否已對房屋產權進行了重新分配?法院認為,大女兒雖對自書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出證據,故確認該自書遺囑為劉老太所寫,是其本人意願。

另外法院注意到,該自書遺囑只有劉老太一人落款,並無其他子女簽名。小兒子稱該自書遺囑是各方協商的結果,但2007年劉老太健在並已申領新產證,如果當時各方確實就此達成一致意見,按理可直接在申領新證時將各方登記為產權人,以免今後發生爭執。故法院認為,小兒子僅以劉老太生前要求等其百年後再出示作為辯解,顯然難以令人信服。

最終,法院根據自書遺囑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法律規定作出判決:因劉老太生前未撤銷公證遺囑,故確認對房屋的處分應按公證遺囑執行,其個人名下的房屋歸大女兒一人繼承。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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