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遺囑”,遺產卻不能繼承!原來“遺囑”與“遺贈”不一樣

俗話說“隔輩兒親”,老人大多寵愛孫子女,現實中也有將自己的房產、存款等財產以遺囑的形式交由孫子女繼承,一些孫子女拿著爺爺奶奶留下的遺囑理所當然地認為,爺爺奶奶的財產就歸己所有了。然而,讓人容易忽略的是,如果孫子女未在爺爺奶奶去世後二個月的法定期限內行使該項權利,則視為放棄繼承。

來看看現實中的真實案例:

市民小趙的爺爺老趙特別寵愛小趙,早在幾年前就通過公證遺囑的形式,將自己名下的房產、存款等全部合法財產由小趙繼承。

老趙去世後,小趙既不吭聲,也不辦理遺產繼承手續。在老趙去世一年後,老趙的女兒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依法繼承其父名下的房產、存款等財產。

最終,法院判決老趙名下的房產、存款等合法財產由小趙的父親和老趙的女兒共同依法繼承。


有“遺囑”,遺產卻不能繼承!原來“遺囑”與“遺贈”不一樣


“遺贈 ≠ 遺囑”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同時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只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此可知,孫子女、外孫子女並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其繼承祖父母或外祖母遺產的方式是代位繼承或轉繼承。因此雖然形式表現為遺囑,但事實上是一種遺贈。

因此,老趙通過遺囑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留給小趙不屬於遺囑繼承,而是屬於遺贈。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根據《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同時,最高院關於繼承法的司法解釋明確了繼承開始的時間,即自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繼承開始。因此,本案中小趙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繼承權利,被法律視為放棄了繼承權。

綜上所述,祖父母、外祖父母即使通過“公證遺囑”的形式將遺產留給孫子女、外孫子女,其性質仍屬於遺贈,而不是遺囑。同時,根據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發起接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有“遺囑”,遺產卻不能繼承!原來“遺囑”與“遺贈”不一樣


公證員提醒大家,一定要重視遺贈有效期的問題,及時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並留下相應的證據材料。

通常的做法:

一是 向其他繼承人做出接受遺贈的意思,告知他們自己手中有“遺囑”,願意接受遺產;

二是 撰寫一份聲明接受遺贈意思,並在公證處進行公證;

三是 直接辦理遺產的相關轉移登記手續。

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但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遇到類似情形,切記及時行使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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