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遺贈、贈與三者的區別和聯繫?

遺囑、遺贈、贈與三者的區別和聯繫?

 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主體的範圍不同。遺囑繼承人只限定於法定繼承人範圍之內,即只能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等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與遺囑繼承相比,受遺贈人的範圍則比較廣泛,法律規定受遺贈的主體可以是國家、集體組織或社會團體,又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二是主體所承擔的義務不同。遺囑繼承人不僅依遺囑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而且,在遺囑人生前負有債務或者欠繳稅款的情況下,遺囑繼承人還負有以全部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先予繳納、清償。而受遺贈人則與此不同,受遺贈人不承擔清償遺贈人債務和繳納稅款的義務。而是在清償了遺贈人生前的債務之後才接受遺贈。對此,我國《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害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主要是防止當事人規避義務,損害國家、集體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接受遺產的方式不同。依據遺囑,遺囑繼承人具有繼承人的身份,可以直接參與遺囑所規定的遺產分配,並取得制定給予自己的份額;而受遺贈人作為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則不能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而是通過從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那裡取得受遺贈的財產。總之,受遺贈人所要獲得的財產是相對明確的,而遺囑繼承人所能獲得的財產則不大明確,需要等繼承具體執行後才能明確下來。


  遺贈與贈與的區別則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是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不需要徵得受遺贈人的同意;而贈與是一種合同關係,是雙方法律行為,贈與不僅要有贈與人的贈與行為,而且還要有受贈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缺少哪一方面贈與合同都不能成立。遺贈由繼承法調整,而贈與則由合同法調整。


  二是遺贈是遺贈人死後生效的法律行為。在遺贈人設立遺囑時,只是尚未生效的法律事實,其財產所有權並未轉移。而贈與則是當事人生前的法律行為,是一種實踐合同。即只要贈與人將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財產所有權就發生轉移。在贈與物交付以後,特殊情況下還可撤回贈與,收回贈與物。這是遺贈不具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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