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手持“遺囑”爭房產,子女如何“依法”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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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律師

保姆手持“遺囑”爭房產,子女如何“依法”來維權

付忠文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 ​


事情經過

周老先生膝下有一雙兒女,但女兒周曉(化名)遠嫁,兒子周斌(化名)也遠赴大城市打拼。自老伴過世以後,周老先生始終獨居。2015年8月,周老的一次走失使姐弟倆意識到父親患上了 “老年性痴呆”。姐弟倆為安頓好父親的日常生活起居,他們請來了保姆鄭潔(化名)。

姐弟倆原以為鄭潔可以照顧好父親的生活起居,使他們得以安心生活和工作,但令姐弟倆意外的是,他們回家發現父親家裡竟然增添了大量來路不明的保健品,一看就知道金額不菲。原來,鄭潔為了牟利,常常帶著保健品銷售人員回家,名為陪老人聊天解悶,實則是用花言巧語哄騙老人消費。姐弟倆得知後,並未立即解聘鄭潔,他們覺得只要老人健康開心,即便花點冤枉錢也就認了。

2016年11月,周老病情轉重,甚至數度陷入昏迷,然而鄭潔既未通知周曉和周斌,也未將老人送醫。直到一週後姐弟倆前來探望,發現父親病情十分危險,這才趕緊送醫治療。不幸的是,周老因各種併發症於2017年1月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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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倆剛辦完父親的喪葬事宜,尚未走出悲痛,卻意外地收到了法院寄來的《傳票》和《民事起訴狀》,打開一看才發現原告是保姆鄭潔。鄭潔在訴狀中稱,周老先生生前為了感激她的照顧,故立下遺囑,將自己名下的一套價值800多萬的房屋遺贈給她。同時,鄭潔提供了一份有三位人員見證及周老加蓋手印的落款日期為2016年11月3日的打印版《遺囑》,並基於上述理由,請求法院判決由她繼承周老名下價值800多萬元的房產。

姐弟倆看完《民事起訴狀》驚呆了,他們覺得父親病中判斷能力和表達能力大為下降,根本不可能留下這份遺囑,同時,父親也不可能把如此大價值的房產留給一個外人,這完全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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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鄭潔所持的這份遺囑到底是否有效呢?鄭潔能勝訴嗎?

一、遺囑的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遺囑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種: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1. 公證遺囑,是指立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其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國家公證機關公證過的遺囑。

2. 自書遺囑,是指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年、月、日的遺囑。實踐中對於立遺囑人在電腦打印版的遺囑上簽名的遺囑是否屬於自書遺囑,尚有爭議,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會綜合立遺囑人的實際情況加以認定,大多數情況下,都認定這種遺囑屬於自書遺囑範疇。

3. 代書遺囑,是指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共同簽名的遺囑。

4. 錄音遺囑,是指立遺囑人以錄音形式所立的且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遺囑。

5.口頭遺囑,是指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以口頭形式所立的且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後,立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二、遺囑的實質要件

第一,立遺囑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依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判斷立遺囑人是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遺囑設立時為準。

第二,遺囑應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

依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遺囑必須表明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三,遺囑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條之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立遺囑人所立遺囑屬於民事活動,故也應符合上述規定。如,婚內出軌一方將其遺產立遺囑留給與其有不正當關係的婚外異性的遺囑便有違公序良俗及社會公德,應屬無效。

第四、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若遺囑人未作此種保留,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餘部分才可參照遺囑處理。

律師提醒

雖然在本案中,周老的子女幸運地爭回了遺產,但實踐中卻有很多老人被騙立遺囑的案例,因此我們建議如果家中有患病老人需保姆照料,一定要聘用心地善良的人做保姆,同時自己也要常回家看看;若老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則子女可在為老人招聘保姆時與保姆訂立協議明確約定,鑑於老人的身體精神狀況,其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故其財產處分及其他一切重大事務均由子女代理,保姆不得接受老人贈與或遺贈,以防老人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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