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興國縣老營盤村一婦女違規祭祀用火被重罰

一年一度的清明節即將到來

祭奠先人

寄託哀思

本是人之常情

無可厚非

然而

如果將政府《禁火令》置之不理

擅自在野外燃香、燒紙、點蠟燭、放鞭炮

等違規野外用火行為

將受到嚴懲!

3月27上午,高興鎮老營盤村村民葉某違反興國縣人民政府野外用火禁令,擅自在老營盤村雲上組“菜園窩子”山場其奶奶墳前掃墓時焚燒紙錢,不慎引燃周圍雜草。所幸葉某及其家人撲救及時,迅速將山火撲滅,過火面積為數百平方米。葉某通過村委會向森林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警示:興國縣老營盤村一婦女違規祭祀用火被重罰

縣森林公安局迅速組織警力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現場墈查和走訪調查。通過詢問,葉某對其在老營盤村雲上組“菜園窩子”山場掃墓違規用火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並對自己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後悔不已。縣森林公安局在查清其違法事實後,依法對葉某違反野外用火禁令的違法行為給予嚴厲處罰。

警示:興國縣老營盤村一婦女違規祭祀用火被重罰

森林公安民警提醒全縣廣大群眾:森林防火,人人有責,務必嚴格執行興國縣森林防火指揮部《關於清明期間嚴禁在林區祭祀用火的通告》,嚴禁在林區燃香、燒紙、點蠟燭、放鞭炮等一切野外用火行為,提倡用鮮花、花藍、花圈等安全祭掃方式,樹立文明祭祀新風尚。

關於清明期間嚴禁在林區祭祀用火的通告

清明期間是森林防火最重要時段,上墳祭祀人員、時間、用火集中,火險隱患突出。為切實加強林區祭祀用火管理,嚴防森林火災發生,倡導文明祭祀新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和興國縣人民政府《禁火令》等有關規定,決定清明期間嚴禁在林區祭祀用火,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清明期間( 今年4 月2 日至4 月8 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林區內祭祀用火,包括,上墳燒紙、燃香點燭、燃放煙花爆竹、燒墳頭草、上墳時吸菸等。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祭掃。

二、 積極倡導上山掃墓祭祖種植長青樹,獻鮮花、花籃、花圈等安全祭掃方式, 樹立文明祭祀新風尚。

三、各鄉( 鎮) 人民政府、各林場要在主要進山路口和墳墓集中區域設立臨時森林消防檢查點和火種收繳箱,對進入林區的車輛、人員進行森林消防安全檢查,收繳代管火種和祭祀物品,特別是煙花爆竹,切實做到嚴防死守。

四、全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黨員幹部要模範帶頭,嚴格遵守本通告規定。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將按照《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興國縣森林防火責任制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從重處罰,引發森林火災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旦發現違規用火和森林火災,請立即向縣森林防火指揮中心報告。報警電話: 5312711 。

特此通告

興國縣森林防火指揮部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警示:興國縣老營盤村一婦女違規祭祀用火被重罰

普法時刻:

《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為本省森林防火重點期。第四十六條規定,森林防火重點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燒荒、燒田埂草、燒草木灰、焚燒秸杆、吸菸、烤火、野炊、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失火罪,是指違反森林防火管理,過失燒燬森林或者其它林木,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犯失火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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