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前欠的款沒還,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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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前的一筆錢也就是借款沒還,屬於信用違約行為。

1、信用違約是指借款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償還約定的本金和利息給到債權人。

不管對應的債權人是自然人還是機構,債權人都有權在發生信用違約後採取法律手段去主張申訴自己的權利。違約方需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

2、主張權利應該注重當時的約定是何種形式,對於不同形式其法律效力存在區別。包括口頭約定,書面借條,紙質用印合同等。

3、18年的期限非常長。如果本身有約定借款利息,那麼利息會比較高。特別需要關注當時約定的利息方式,單利還是複利,付息頻率如何等。

以年複利為例,其實18年就算是5%的年複利,到18年後支付的本息合計是原本金的

2.41倍。10%的年複利是本息合計的5.56倍。

4、實踐中,因為違約事件較長,債權人和債務人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採取協商溝通的方式修改原約定適當調整歸還金額。

最後祝大家都不要遇到違約的情況。有借有還 再借不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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