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补发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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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时间段提到的养老金补发正常指的是“中人”的养老金补发。

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中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这部分群体统称为“中人”。为保证退休后“中人”的待遇不会有太大变化,国家设立了10年过渡期,即从2014年10月到2024年9月,这个期间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但是因为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中涉及到的个人账户记账率等参数需由国家统一下发,这些参数2017年下半年才下发到各省,然后各省根据这些参数再编制验证其他重要参数,如视同缴费指数等。因此,在各省确定自己的新办法前,“中人”们领取的都是按照2014年9月工资结合老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算出的预发养老金,而这个金额正常比新办法计算出来的会更低,所以需要补发。

从2018年开始,陆续已经有多个省份已经将“中人”的养老金理顺,并核算补发了待遇差额,其他省份比如江苏也明确在春节前要补发一部分人员的养老金。

当然,如果是每年7、8月份提到的养老金补发,则一般指的是国家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进行调整后,补发当年之前月份的调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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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雷电


Q:养老金补发是什么意思?

所谓养老金补发,指养老金未能如时发放,延迟一段时间才能落实发放的情形。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往往会出现补发的情形。补发的背景有多种可能性,目前主要有本年度上半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差额的补发,每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差额的补发,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差额的补发,职业年金的补发,教师和公务员待遇差额的补发,退休人员没及时做生存认证,完成补认证后养老金的补发,落实历史遗留问题的其他情形等。下面将逐一予以说明。

1、本年度上半年退休人员养老金差额的补发

退休时计算养老金所采用的参数中有一项重要数据----当地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绝大多数地区的数据都要到5-6月,6-7月才公布,那么本年度在公布这一数据之前(主要是上半年)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怎样计算发放呢?大多数地区都会暂时采用上上年度的数据计算,然后在公布这一数据之后,再补发差额。

个别地区还有另外的做法,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在没公布上一年度社平工资前,一律不发。什么时候公布,什么时候再一次性补发之前所有应发未发的养老金。第二种,按预估社平工资发放养老金,这样做的地区就是黑龙江,会在每年11-12月,根据统计部门现有的相关数据,预估本年度的社平工资,按这个标准发放下一年度的养老金,收缴社保费用,就不存在补发社平工资差额的问题。但黑龙江的部分地区由于养老金入不敷出,需要等待中央财政调拨资金补贴,并不能按时发放养老金,还是会存在延迟发放,或补发的现象。第三种是到7月份再按上一年度的社平工资计发养老金,这样做的地区有广东和江苏,就不存在补发1-6月差额的问题。并且1-6月退休的人,也可以参加本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

2、每年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差额的补发

自2005年起,每年国家都会给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但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按相关工作流程走下来,早的地区5-6月份能够发放(如上海),大多数地区要到7月份才能落实发放,个别几个地区8-9月份才能落实发放(云南内蒙等地)。落实前暂时按上一年度的养老金标准发放,落实时再补发差额。

3、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差额及职业年金的补发

2014年10月1日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养老金并轨改革的日子。此前参加工作,此后退休的人属于中人。中人养老金的发放宗旨是保底限高,有10年的过渡期。即按新旧两种办法计算,并进行比较,如果新办法低于老办法,按老办法发放,如果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用每年补发10%,10年过渡期的办法进行发放。但由于当时补发的几项计算参数没有理顺,如个人账户记账率、各地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指数等,所以按2014年9月的工资标准,结合老办法预发养老金,差额在理顺参数后才能补发。目前只有少数地区完全理顺并落实了,大部分地区还在梳理中。中人的养老金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相对多些,很多人都存在10年补发之说。还有一些地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职业年金也没有理顺,也存在补发问题。

4、教师和公务员待遇差额的补发

近年来,国家政策不断向教师倾斜。官方的声音是要确保教师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标准,因此就出现了教师和公务员待遇差额的补发情形,也涉及到了一小部分最近几年事业单位编制的退休教师的差额补发工作,具体要看地方政策的相关规定。

5、退休人员没及时做生存认证,完成补认证后养老金的补发

为避免已经死亡的退休职工的亲友冒领养老金,绝大部分地区会定期对退休人员做生存认证,证明本人还活着。人还活着,没按规定时间完成认证的,会暂时停发养老金,等完成补认证后,再补发养老金。

6、落实历史遗留问题的其他情形

有些地区在落实退休人员历史遗留问题时,也有可能出现其他补发情形。如民办教师待遇没能按政策及时落实的维权情形、老革命养老金待遇的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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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对并轨前的一些加发比例实行一次性奖励补发,不再计入养老金,比如四川省给退休中人即将补发这方面的规定如下:

四川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原退休费加发政策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7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原退休费加发政策。为做好政策衔接,经省政府批准,现就符合国家及省政策规定的部分工作人员原按月加发退休费调整为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并符合国家和省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且在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可参照处理。

  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人员范围详见附件。

  二、计发办法

  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岗位)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240个月。

  在确定“按政策规定可提高的计发比例”时,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只能按其中最高的一个计发比例计算(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原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可将各个计发比例累加计算。按上述办法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与按照川人发〔2006〕48号文件规定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三、经费渠道

  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所需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四、其他事项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2015年底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工作人员可在退休时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其一次性退休补贴由所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具体办理流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拟定。

  (三)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如已按原规定执行的要进行清理,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

   2.文件依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 省 财 政 厅

   2017年2月24日

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

一、可提高计发比例5%的对象

1.获得1984年前省科学技术成果三等、四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 在西藏和我省藏区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职工(以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驻地海拔高度为准)。

3.获得一次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以及被部队军以上(不含中央军委)机关记一等功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4.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部委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5.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6.获得农业部授予的“农牧渔业丰收奖”二、三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7.2015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

8.高等院校中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且被评聘为副教授(含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专家,并具备川人专函〔1991〕443号文件规定相应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可提高计发比例10%的对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三等、四等奖,获得1984年前省科技成果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退休时保持荣誉的。

3.在西藏和我省藏区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职工(以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驻地海拔高度为准)。

4.两次或两次以上被省委、省政府或中央部委授予荣誉称号并均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以及被部队军以上(不含中央军委)单位授予战斗英雄、一等功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5.获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部委授予的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6.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7. 获得农业部授予的“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三、可提高计发比例15%的对象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的事业单位高级专家。

2.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者荣誉称号或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并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以及中央军委授予战斗英雄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

四、退休后执行在职基本工资原标准100%的对象及计发比例

1.管理期限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退休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

2.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教师。

计发比例=100%-按照川人发〔2006〕48号文规定计算的原退休费计发比例。

五、提高计发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县、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累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年(女性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20年(女性15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具体提高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文件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发〔1984〕62号)。

4.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高级专家退休待遇的通知(川人发〔2008〕21号)。

5.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院校部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5%的具体条件的说明(川人专函〔1991〕443号)。

6.四川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荣获省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通知(川劳人险〔1984〕64号)。

7.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四川省人事局关于我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川工发〔1988〕2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事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2〕36号)。

9.四川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的通知(川人工〔1984〕72号)

10.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全省海拔高度3500米以上行政驻地名称的通知(川人发〔2003〕67号)。

11.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

12.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人发〔2003〕33号)。

13.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1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川办发〔1999〕82号)。(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15.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学技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发〔2008〕10号)。

16.四川省人事厅 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院校部分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具体条件的说明(川人专函〔1991〕443号)。


钓鱼9217


养老金补发,从字面意义上讲,就是原先的养老金没有足额发放,现在将养老金的差额发放进去。

养老金的补发情况有很多种,可以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种,计算退休待遇使用的社会平均工资调整。像北京、青岛等全国很多地区,都是从当年的1月1日使用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但是这个退休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一般都是次年的五六月份才发布。因此,就会出现1到5月份退休,暂时先按照上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使用,计算临时性养老金。等待新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发布后,再对之前几个月份少发的养老金进行补差。



解决这一方式的方案有两种,第一种是像黑龙江一样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在上一年度就预估一个下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或者社会平均工资。第二种是像江苏跟广东一样,从7月1日开始使用新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到次年的6月30日止。

第二种,是每年的养老金调整。



国家每年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平均工资情况和物价变动情况调整养老金的。可是国家最近几年调整养老金,一般是在三四月份发布养老金调整的通知。相应的调整方案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后实施,真正等待公布养老金调整实施方案,需要等到七八月份,一般在七八月份,相应的养老金差额才会补发到手。

第三种,机关事业单位中人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中人的养老金,前前后后补发了好几次了。由于一开始相应的公式因素并不完善,尤其是退休待遇老办法,需要知道工资增长率才能够计算。2016年的工资增长率是2017年6月份才发布的,再加上相应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也是同时发布。这样才能够计算老办法退休待遇。由于各地逐步落实,也需要时间,有些人2018年才收到理顺后的养老金补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也是需要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新办法待遇的。因此,上半年退休也会产生养老金重新补发的情况。

我们的2018年老办法退休工资增长率是3%,是10月份左右才公布的,这样在10月份左右又会出现一次养老金重新计发调整。

一些地方职业年金还没有理顺,理顺的时候对职业年金进行补发。

另外,还有几类特殊情况。比如系统错误,导致养老金没有发放成功;退休的时候少算了工龄,导致核实档案后重新补交社保,重新计算退休待遇。

其实,养老金补发就是之前欠的养老金补发,说起来很简单,但是计算起来很麻烦。


暖心人社


楼主您好,养老金补发的概念相对来说是比较广阔的,当然养老金补发主要针对,刚退休的人员出现的概率是比较大的。因为刚退休的这些退休人员,他不一定能够实时的准确计算出自己的养老金待遇,有些地区是按照前一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来计算,有些地区暂时不给发放,等到社会平均工资出台以后再一次性补发。这是一方面,还有一方面就是养老金上调工资实际上并不是及时发放的。

因为养老金的上调工资,必须要等到基本上是7月份以后才能出台相应的具体办法。那么实际上我们的上调工资都是从1月份开始发放的,所以说你7月份才出台这个相应的办法,那么势必要补发1~7月份上调工资待遇,而且在全国各个省区基本上都是这样执行的,所以说养老金补发的概念主要是来源于养老金上调工资的一个部分。

当然养老金补发就意味着这个钱,是你合法所得的,是你应得的,所以说他才会补发给你,如果说你没有资格领取这部分养老金待遇的话,那么也就谈不上补发的待遇了,所以说补发是一个自己依法所得的待遇!


社保小达人


养老金有什么说法?


三个木906


养老金补发是指之前由于种种原因未发放,现在补发放,但发放基数不变。

养老金调整补发是指根据新的政策调整养老金基数,补发放按新政策调整之前一段时间的养老金。


北方有个屯


一月增加的

到九月才发

一至八月的为补发

这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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