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祥(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恒祥商贸有限公司、洪敏敏、施国显

福 建 省 石 狮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洪敏敏(身份证号3590021966****2724)、施国显(身份证号3505221963****505X)、华祥(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恒祥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祥(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恒祥商贸有限公司、洪敏敏、施国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4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洪敏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50万元及支付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的利息为66350元、2017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计2017年6月13日至2019年1月22日应付利息为2548000元);(二)被告洪敏敏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三)被告华祥(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恒祥商贸有限公司、施国显对被告洪敏敏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6月26日9:00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 李小红 书记员:郭丽娜

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华祥(福建)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恒祥商贸有限公司、洪敏敏、施国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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