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沒有寫還款日期,也沒寫擔保日期,擔保期限該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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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們可以補充協議內容。如果協議不行,借款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返還,但要給債務人合理的期限。

2、如果是擔保人擔保,若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即債務人在債權人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還完錢,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還錢。

3、在這種擔保責任下,如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日期,擔保日期也沒有。

首先可以補充協議內容。

如果協議不行,借款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返還,但必須給債務人合理的期限。

擔保的話,如果是擔保人擔保,如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即債務人在債權人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還完錢,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還錢。

在這種擔保責任下,如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是物的擔保。根據《物權法》(202條)規定,債權人(亦為抵押權人)可自借款履行屆滿之日後,到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為止,都可主張物的擔保。超過期限,法院不再支持。


北京冠領民商律師團隊


借條沒寫還款日期,也沒寫擔保日期,擔保期限應該認定為:一般的保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章:保證;的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去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節:訴訟中止和終結。我個人的看法,也就是債權人不起訴,就已經免去了擔保責任。不能有無期的擔保。

這是國家法律的規定,我學的不一定透,也不一定好。我也是照本宣科,望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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