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失業保險費白交了,如何申領你知道嗎?

別讓失業保險費白交了,如何申領你知道嗎?

經歷過失業的小夥伴都會有切身體會,沒工作、沒收入的日子是最難熬的。可是,如若真的不幸失業了,找到心儀的新工作又談何容易?有時可能找一個月,有時可能幾個月也未必能找到合適的工作,房租、水電、交通、吃喝拉撒每一件事都要真金白銀支出,沒錢的日子在舉目無親的大都市,真是寸步難行。真要到了失業的時候,千萬別忘了我們每月都有按國家規定繳納了失業保險費,一定要利用起來,以便順利渡過難關。可是,有很多工友可能還不知道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呢?為此,小編精心整理了一些實用的知識要點,希望關鍵時刻對大家有所幫助。

別讓失業保險費白交了,如何申領你知道嗎?

一、每月交了多少失業保險費?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中: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不過職工繳納比例並非全國統一,各地根據實際有時會有一些調整,有時個人繳費比例會低於1%,具體由當地社保局統一規定。雖然繳費率可能調低,但不影響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申領失業保險需要哪些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三、哪些情況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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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業保險金能領多長時間?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五、失業保險金應該如何申領?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按社保局要求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本人身份證明、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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