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人人和狗
因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裁定終止執行在實踐中是普遍性存在的事情。
這是我前久久剛剛收到法院的告知書,法院查詢被申請人名下財產信息,沒有房產,沒有車輛,沒有存款,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擬終結執行程序。
當出現這種情況,也沒有什麼辦法,畢竟在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下,再採取措施也無法獲得財產清償債務。部分債務人通過轉移財產躲避債務的情形大量存在,但這個需要申請人自己收集線索並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若法院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葉律師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是很多人並沒有分清楚終結執行和終結本次執行的區別,雖然兩者看上去差不多,實際上天差地別。
第一,終結執行,就是整個案件程序和實體都結束了,這是實體上的終結,一般只有被執行人死亡,申請執行人主動撤銷申請等極端情況才會出現,這種情況很少見,對當事人的權利實現也有很大的影響,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申請執行人撤銷執行申請而被法院裁定終結執行,此時再次申請執行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第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這是最常見的終本的方式,提問中的法律文書也是這種結案方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僅僅是程序上的結案,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沒有影響,簡單說就是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以執行,再掛著案子也沒有意義,就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但是,但是,不是這個案子法院不管了,法院會管的,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的案件當事人在有財產線索的時候可以隨時向本院申請或者法院發現線索後隨時恢復執行,這情況下,通俗的說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的,你的案子會終身在法院掛著執行,除非被執行人死了而且沒有財產,也就是這個案子會管道被執行人死……而這就是絕大多數你所謂法院終結執行的案子,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可以依照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同意,也可以法院依照職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執行,歸根到底必須要有財產可供執行……
單奇14859200
你所理解的結案應該是屬於終結本次執行。
但是終結本次執行需要滿足以下這些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註釋:發通知、要求提供財產情況。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註釋:老賴黑名單,限制高消費。
(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註釋:窮盡很關鍵。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註釋:立案是立案庭管,和執行法官接到材料的日期不同。
(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註釋:下落不明不等於找不到人。
其中第二、三條很重要,並且終結本次執行並不意味著執行的終結,而是指在法定的執行期限內(6個月)採取各種執行措施,都無法將本案執行完畢,而暫時做的一個結案處理。當你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東友律師事務所
可能提問者對法院執行程序不瞭解,具體辦案人也沒有跟你解釋清楚。
一、這種情況並不是結案,而是終結本次執行。多數原因是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辦案期限也到了,就會出具這樣的裁定。你後期發現對方財產或者過一段時間還是可以再次申請強制執行的,知道對方履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一般是查控對方名下的財產,包括存款、房產、車等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名下確實沒有財產的,法院也是無法執行的。
本案中,對方一直開著一輛車,你可以將情況反應給法官,可以到車管所查詢所有者和車輛交易記錄,如果能證實是對方轉移財產,那就可以執行他了。
三、申請執行時,應該及時和法官溝通,同時也要注意被執行人的動向,為了能順利執行回來,自己辛苦點吧!
管律師
關注銀行小狗,帶你揭秘更多銀行內幕
只能認倒黴。
通過法律程序,你勝訴,被告不執行賠款,申請強制執行,依然沒錢賠,法院認定其無財產賠償,只能結案處理,而你也只能自認倒黴。
調查被告財產
自己找方法調查被告的財產,如果法院都要求被執行了,被告還花天酒地,明顯是還有資產的,可以拿出證據要求法院查封拍賣賠償。但是被告狡猾,通過其他的人的名字登記,這樣很難追查,但是如果有辦法拿到相關證據也是可以爆給法院的。
銀行小狗
民事判決的執行在訴訟程序中屬於“執行程序”,受“訴訟時效”的調整,訴訟時效當下已經修改為三年,那麼,在“被執行人”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標的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可在屆滿時效“三年”前,再次申請執行,畢竟“執行程序”是相較於“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程序,一個是“細則”,一個是“原則”,所以“終結本次執行”中才會用“本次”的事實字眼。至於“標的物”一是可申請法院執行部門查詢“併網系統”,二是自己收集(包括以前已知的),關鍵是要“再次啟動”,這樣,賴就賴不掉了!
荷爾蒙不紊亂
李梅6613
很多申請人聽到執行法官擬將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頓時會火冒三丈:錢還沒有執行來一分呢,就終結了?
還有疑問:終結了,是不是這個事以後你們就不再管了?
執行法官往往會作以下的解釋: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執行法院在執行程序走完,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後,仍未查找出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從而暫時性的退出執行程序的機制。
暫時性的退出,並不意味著法院從此將之束之高閣,不管不問。首先,法院對於終本案件,將定期對被執行人財產情況進行查控,如果查找出財產線索,將立即予以恢復執行。
其次,申請人在獲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後,可以向法院申請核實並恢復執行。
可是,作為申請人,也許還有疑惑:法院會查嗎?管用嗎?
老刀十二分肯定的告訴你:會查,而且非常管用!
空口無憑,老刀用活生生的案例,來現場說法。
王某女和丁某男夫婦在信用社貸款5萬元,由門某男和王某女的小姑子丁某女提供保證擔保。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
款貸出後,丁某男不幸遭遇車禍而離世。
信用社催要貸款,王某女裝作不知。無奈,誠信的門某男與丁某女共同償還了貸款5萬元與利息。
之後,門某男與丁某女提起訴訟,向王某女追償。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由王某女向門某男和丁某女償還5萬元及利息。
2016年6月,法院受理了執行案件,並向王某女發出執行通知與報告財產令,依法對其名下財產進行了查控。
結果沒有查詢出任何財產線索,因為王某女的孩子較小,也無法對其採取拘留的強制措施。
所以,執行法官將王某女納入失信並予以限制高消費後,經過徵詢門某男與丁某女的意見,於2016年11月將案件予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也許,在很多人看來,案件的執行已經無望了。也許,還會認為是法院在敷衍,在應付,根本沒有盡到職責。
其實,在案件終本以後,執行法官在終本案件庫中還有一項重要的工作。
那就是定期對終本案件進行查控。
2018年7月19日,在執行法官通過總對總系統再次查控的時候,驚喜出現了。
王某的銀行帳戶上,居然有9萬餘元。
執行法官當即將款項凍結,並恢復執行,將執行款與利息、遲延履行金、訴訟費、執行費73500元予以扣劃。
8月10日,在案款到帳後,執行法官向申請門某男與丁某女開出了支票。
至此,案件全部執行完畢。
所以,各位申請執行人,不要對終本持有懷疑和牴觸的心理。
在法院決定將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時,那是因為確實在窮盡了各項調查手段後仍沒有查找出財產信息。
而且,在案件終本之後,法院仍然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調查,執行工作並沒有停止。
一旦發現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將會立即恢復執行。
門某男與丁某女的執行案件,不就是最有力的證明麼?
遲鈍老刀
對於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或者你提供不了明確的財產線索供法院執行,最終法院一般會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
法院可以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的條件如下,法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財產報告令、限制高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法院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
你發現被執行人的車但卻不知道名字,可以申請執行法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的車輛,但是要處置被執行人的車輛前提是找到該車具體位置,然後申請法院查封扣押,未實際扣押,屬於“發現財產不能處置的情形”,法院依然可以採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進行結案。
法院案件量太大,要基本解決執行難,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重要的解決方式之一,對於沒有財產的執行案件,法院會將該走程序走完,但不要有過多的期待,想要實現債權,最重要的是提前做好財產保全工作,以免後期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徒勞無功。
法律知道
如果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執行,可終止執行,待發現其有可執行財產再申請法院恢復執行。因此,如果債務人現在沒錢還,還是要起訴,然後申請強制執行,這樣就不會因為訴訟時效失效而喪失了訴權。畢竟我國還沒有個人破產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