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投資者保護基金名至實歸

讓投資者保護基金名至實歸

熊錦秋

目前監管部門對投資者保護工作高度重視,近日證監會宣佈成立投資者保護工作領導小組。筆者認為,投資者保護以及利益補償,離不開相關資金或基金的支持,而目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使用範圍較窄,難言真正的投資者保護基金,應對此進行大刀闊斧改革。

2005年6月成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 其性質為國有獨資公司,財政部一次性撥付63億元,主要是為了配合2005年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同年證監會頒佈《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2016年有修改);此後,投保基金公司的工作重心逐漸轉移到交易結算資金監控、投資者教育以及數據統計與分析方面。近年來,投保基金在設立專項賠償基金方面展開嘗試,先後擔任幾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管理人,包括組織萬福生科、海聯訊、欣泰電氣三個案例的先行賠付工作。

目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交易所交易經手費的20%,證券公司按評級繳納營業收入的0.5—5%;發行股票、可轉債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捐贈等。該基金的用途,主要是證券公司被撤銷、被關閉、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由此看來,目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使用範圍極其狹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等違法違規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難以從該基金獲得賠償,因此某種程度上還難言真正的投資者保護基金。

真正的投資者保護基金,應該是投資者合法利益受損時能及時從該基金獲得應有補償,尤其是在遭受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等不法侵害時。那這個基金該如何建立,筆者認為可以借鑑美國的公平基金運作模式,同時結合A股市場實際來設置。

美國《薩班斯法案》第308節規定,當SEC依照證券法律採取司法行為或監管行為後,SEC獲得指令要求違法者交出違法所得,並依照法律對違法者進行民事處罰,那麼在SEC的提議或指導下,這些收到的罰款應和罰沒款項一併作為撫慰該違法行為受害者的基金。“罰沒收入基金”包括司法行為或監管行為中罰沒收入,還接受捐贈。

筆者建議,每一家A股上市公司都可成立一個投資者保護基金,在本公司投資者利益受損時承擔兜底賠償責任,方案構思如下:

一是受償對象只能是中小股東。目前持股10%以上股東具有召開臨時工的大會等權利、具有內部信息等優勢,即使持股在10%以下股東也可能實際控制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同樣有諸多優勢,這些股東通常情況下應不屬於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保護範疇。按弱者傾斜保護理論,法律應賦予交易中弱勢一方在權利確認時傾斜性的保護,中小投資者在公司治理方面既無控制權也無話語權,在信息方面更是後知後覺,對這些投資者予以傾斜保護,有利於尋求實質正義。

二是拓寬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資金來源。1、上市公司每年稅後利潤提取1%。2、控股股東每年按其持股市值繳納千分之五。3、董監高每年繳納其薪酬的5%。4、違法違規主體的行政罰沒款及刑事罰金。5、社會捐贈。

值得指出的是,目前有極少數上市公司為董監高購買董監高責任險,應該說是負責任表現,但據稱10多年來保險公司從未賠付過,因為投資者很少追究董監高的信義責任。如果成立投保基金,這些保險也根本不用繳納,買保險的錢可以直接充入該基金。

三是明確基金管理方。可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或投服中心,為每家上市公司開立一個投資者保護基金賬戶,負責資金的收集以及賠付工作。

三是賠付事由。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發生違法違規,被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司法部門作出有罪判決,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先由直接責任主體承擔賠付責任,如果賠償責任難以落實,則由該上市公司的投資者保護基金承擔兜底賠償責任。

四是鼓勵大股東、董監高等遵紀守法。大股東失去控股股東地位、或者不再是持股10%以上股東,如果期間沒有違法違規行為,期間交付給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資金、如數連本帶息返還;董監高可同樣如此操作。若大股東、董監高期間有違法違規行為,繳納的資金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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