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笔者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遇到过不少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很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很不满意,认为其耽误了自己的行政复议期限,希望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机关会中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一般而言,行政复议中止行为仅是复议程序中的过程性行为,并非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也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和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系中止事由消失后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因此,复议机关中止复议程序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应当受理的“行政行为”的范畴,除非该中止行为直接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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