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偽造在線監測數據!汙水處理廠廠長到操作工全被抓!

篡改、偽造在線監測數據!汙水處理廠廠長到操作工全被抓!

【1】

監測做假,

廠長到操作工全部被抓!


2019年1月18日上午,海南省公安廳召開海南省公安機關破獲系列汙染環境案件新聞發佈會。發佈會通報了海南省公安機關破獲部督“6.20”汙染環境案以及樂東、瓊中2起篡改、偽造在線監測數據涉嫌汙染環境案件情況。

篡改、偽造在線監測數據!汙水處理廠廠長到操作工全被抓!


2018年12月12日至14日,海南省公安機關聯合省生態環保廳生態環境監察部門在全省多地對重點排汙單位在線自動監控設施開展突擊檢查,經現場檢查並調閱動態管控儀歷史參數及在線監控站房監控視頻,發現樂東縣汙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站房的總磷自動分析儀的進水採樣管未與採水泵管路連接,採樣管被人為插入礦泉水瓶中;瓊中縣汙水處理廠在線監測站房的自動監測儀COD(化學需氧量)、氨氮校正因子參數被多次篡改。

兩家汙水處理廠的上述行為涉嫌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更改時段的自動監測數據嚴重失真,不能反映汙水排放濃度的真實情況。獲此情況後,省公安廳旅環總隊立即部署瓊中、樂東兩地公安機關旅環部門與生態環境部門依法開展聯合調查,迅速做好前期案件調查取證工作。

2018年12月17日,瓊中、樂東縣環保局依法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汙染環境犯罪案件線索。經審查,2018年12月19日,樂東縣公安局立為“2018.12.14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進行偵查,2018年12月20日,瓊中縣公安局立為“瓊中縣水務有限公司篡改自動監測數據涉嫌汙染環境”案進行偵查。

經查,樂東縣汙水處理廠運行班副班長盧某標,在廠長石某洪、運行班班長陳某助的授意下,將在線監測站房的總磷自動分析儀的進水採樣管插入自行調配的水樣中;瓊中縣汙水處理廠潘某衛、王某陽、吳某丹等3名操作人員擅自改動自動監測儀COD(化學需氧量)、氨氮校正因子參數,導致更改時段的自動監測數據嚴重失真。上述行為均導致自動監測數據嚴重失真,數據不能反映排汙單位的真實排汙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之規定,兩家汙水處理廠相關人員涉嫌汙染環境犯罪。目前,樂東、瓊中縣公安局已刑事拘留該6名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對篡改、偽造在線監測數據的事實均供認不諱。

這兩起案件的成功偵破,是海南省此類案件零的突破,有力打擊震懾了省重點排汙單位通過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逃避環境監管,掩蓋違規排汙事實的不法行為。

【2】

最高法:

監測做假將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二)干擾採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同時構成汙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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