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性质事业单位怎样改革?改革人员经济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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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在2020年底前将全部转企。由于本轮党政机构改革对事业单位亦有触及,各地或结合本次机构改革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进度,大部分地区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或提前至今年完成。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后,其在职在编人员按类型区分处理。

1、分流。单位部分公益被剥离划转到其他事业单位,少部分在编人员随职能划转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安置。如果是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求,在征询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经当地常委会研究决定,由组织统一调整到其他事业单位或机关任实职或非领导职务,或单位改制到企业任职。比如县里的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如果其个人不愿意改企,根据组织原则,将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具体的分流任职去向。

2、改企。绝大部分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按照规定都将随单位转制,取消事业编制变为企业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

3、离岗。为了消化在职在编人员,根据个人意愿,部分地区在改革中也允许部分距离退休不足5年的在职在编人员提前离岗,离岗后发放基本工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待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

4、退休。不少地方对部分工龄满30年不足5年退休的在编人员,允许申请提前退休,交由社会保险提前接管。事业单位目前没有提前退休政策,这只是部分地区为了改革默许的临时过渡政策,不作为事业单位提前退休的政策依据。

5、解约。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部分原在编人员如个人愿意,也可以买断工龄提前离岗。部分聘用人员和临时工,如无岗位需求,也将被解除合同,自由择业。两种情况,单位都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照职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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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大多数逐步将转为企业,当然也会有一部分单位因为不具备转企的条件而被撤销。

对于转企的单位,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的安置有几种方式:

1、提前退休(合肥市的政策)。对于工作年限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编在岗职工,在本单位改革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所在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社局审批,可以提前退休。退休后按照相关退休政策,审批档案退休费,并一次性核定后不再变动。

2、提前离岗(山西省的政策)。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

3、身份置换。对于不能够提前退休或离岗的在编在岗职工,将失去事业编制,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企业人员进行管理。

4、自愿离职。对于不希望进入企业的人员,可以选择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实际工龄每满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不具备转企条件而被撤销的,人员安置由原主管部门负责。

而对于非在编人员,很大可能是会被辞退,也是按本人实际工龄每满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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