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三十年房产证只登记了男方名字,现在丈夫去世留下遗嘱该房屋为男方子女继承,该遗嘱合法吗?

执著的淡顶


这份遗嘱是当然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两条法律规定。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



如题所述,一对再婚夫妇,男女双方各有子女。再婚十年以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但只登记在了男方名下。时光荏苒,又过了二十年,男方订立遗嘱声称该处房产由自己子女单独继承,并暗示子女将后母(即女方)及其子女赶出家门。随后男方撒手人寰,其子女准备执行他的遗嘱。

不得不说,这份遗嘱严重侵害了女方权益。常言道“一日夫妻百日恩”,三十年的夫妻感情,到头来男方却要子女在自己死后把女方扫地出门,简直就是丧尽天良。真心为女方感到不值,真心付出三十年却换回一个这种结局。

当然,女方不必一昧退让,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这份遗嘱违反了两条法律规定,应该属于无效遗嘱。首先,被继承人只能订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他人财产。该处房产是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只有一半份额属于男方。因此,男方只能立遗嘱处分自己所有的一半份额,而不能一并处分属于女方的那一半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其次,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应当依法保障老年配偶的合法权益。显然,男女双方再婚以后又过了三十年,肯定已经步入暮年了。因此,男方订立遗嘱不能将个人财产全给子女,而是应当留一部分给女方,否则便侵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综上所述,这份遗嘱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属无效,男子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处理,由女方和男方子女平均分配。


冰焰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分清这套房屋的性质。

这套房屋以前是公房,根据十年前的住房制度改革买断产权,那么这套住房就属于国家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房改房。

房改房又叫做已购公有住房,是城镇职工根据国家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按照一定的优惠价格购买的已建住房。


房改房有两种:

一、成本价房

成本价房指的是员工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

根据相关政策,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够五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所包含的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相关的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所以,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购买人对其拥有相对完整的产权,即占有、使用、收益权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


二、标准价房

标准价房指的是按国家当年规定的市场标准价购买的房屋。

根据相关政策,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


根据题主“该房屋性质以前是公房,大概十年前住房制度改革买断产权”的叙述,大致判定这套房屋是属于按照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因此,不需要在缴纳任何费用就可以进行继承了。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在买断后,购买人就享有了完全的产权。


再婚三十年,而于十年前买断公房产权,如无其他约定,可以判断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理由有二: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相关政策,已购公有住房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住、购买公有住房。


房屋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说继承的事情就简单了: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就有女方一半的份额。对于这一半的份额,男方无权处理,处理了也是无效的。

男方有权处理属于他的房产那一半的份额。即:其遗嘱中让其子女继承其房产的那一半的份额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他的子女只有权继承这套房屋一半的份额。


女方有房屋一半的份额,男方子女当然无权将女方赶出去。

女方如果想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分割房屋。她可以要求获得房屋价值一半的资金,也可以支付房屋价值一半的资金给男方的继承人,自己获得房屋的全部产权。


关注北京郭广吉律师,了解最新法律案例和资讯!

<strong>


郭广吉律师


大实话: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应该拿到属于自己的一份。

对于一些再婚家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一些财产划分的问题,尤其是子女与继父继母之间的财产划分问题,甚至会闹到一家人对簿公堂的地步。

最近,就在网上看到这么一件案例讨论,案例背景是:李阿姨和王叔叔是再婚家庭,两个人结婚也将近30年了,但是,结婚后两个人一直也没再要孩子,期间,两个人也购置了一套房产,不过,房产是写在王叔名下的,就这样,李阿姨当了近三十年的后妈。

不过,前段时间,王叔得病去世了,但是,王叔再去世前却立了一份遗嘱称:在自己死后,房子由自己的儿子和女儿继承。潜在意思就是,房子跟李阿姨没关系,自己去世以后,李阿姨就别在这儿住了。然后,问题问的是这样的遗嘱合法吗?

说真的,看完这件事,第一反应是为李阿姨感到不值得,三十年的婚姻,最终却换来这么个结果,但是,就这个遗嘱来说,那也是不可能的。

首先,就立遗嘱这件事来说,我们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立遗嘱,而在这件事中,房子是李阿姨和王叔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那么,就算是房子在一个人的吗名下,那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这套房子是有李阿姨一半的,就算是王叔立了遗嘱称房子归自己的子女,那也是无效的。毕竟,我们总不可能拿别人的财产立自己的遗嘱吧,这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如果说这套房子价值一百万,那么李阿姨就应该分得50万元,然后剩下的50万元则作为王叔的遗产按照遗嘱分给其子女。

然后,就从王叔的具体做法来说,确实做得很不地道,也很愚蠢。毕竟,李阿姨和自己还有孩子一起生活了将近30年,难不成这30年的婚姻都是假的吗?要是这样的话,这戏演得也太痛苦了吧,这是愚蠢。而现在自己离世了,却只想到了自己亲生子女的未来,而不顾妻子的晚年生活,这则是无情。

最后,也是希望我们所有人在结婚之前一定要对对方有所了解,做人还是要厚道一点。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男方缺德哦!

三十年的夫妻,哪怕是二婚,同床共枕三十年,居然没捂热他的心,估计是石头做的吧!

再婚三十年,不管是不是公房,买房子的钱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男方单独处置是违法的,所以遗嘱是无效的,女方可以起诉到法院,判决这份遗嘱无效。

假如法院判决遗嘱无效了,女方可以拿到自己的那一半,加上男方子女和她共同分割男方的那一半的份额。如果法院认定遗嘱部分有效,那女方最少也可以拿到自己的一半。

对于男方子女来说,如果三十年前还没有成年,那么跟女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继子女关系,女方没有收入情况下,可以要求他们尽赡养的义务!

人在做天在看,千万不要昧了良心!


我的房子我做主


这份遗嘱无效。首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是夫妻共有财产,跟产权登记的名字没关系。也就是说,这套房产,你有50%产权,根据法律规定,你丈夫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产;第二,再婚三十年,丈夫在处理共有财产,根本把你不放在,简直当空气,哪里看得出一点夫妻情分;你与继子女关系更加不足道也,协商很难解决,准备备打官司吧!第三,自古以来,横心进衙门,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第四,你在家里三十年,没功劳也苦劳,总之,必须要他们赡养费,也就是说,他们无情,你没必要讲什么义,打官司,先收回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再按继承法收回续承丈夫财产份额;问继子要养老费。


GXC0107


夫妻过了30年,伺候老头30年,最终落了个这样的结果,你也过的挺失败的,我们一方面责怪老头的无情,但是,这背后是不是你也有一定的责任呢?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俗话说没有功劳还有苦劳呢。你也要反思反思吧。

这个事不用担心,遗嘱只能处分个人财产,不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房子尽管是你丈夫的名字,但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我认为这是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这个房子属于你们夫妻二人,而你丈夫无权个人处置。

这个房子的继承方法应该是这样的,第一,首先房子一半是你的,第二,另一半是你老公的遗产。第三,根据遗嘱继承,遗产全部归你老公的亲闺女继承,你就没有继承权了,但你有你那一半的财产。

这事要这么处理,如果他家的子女来闹,来要房子,建议报警,如果处理不了,就直接到法院打官司,要你那一半,最后的结果是,要房子的出钱补偿,一人得钱一人得房。

在这个问题上,不要软弱,他不仁在前,你也就不要有什么顾虑了。


韩东言


针对于您这种情况,首先说一下遗产继承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遗产继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遗嘱继承。另一种是法定继承。笔者认为,您这种情况需要根据您的父亲是否立有遗嘱?如果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以遗嘱的方式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相关遗产的一种继承形式。子女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对于遗产继承,主要看孩子父亲是否会立遗嘱,具体的需要结合您的实际情况。

其次,需要看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果界定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男方没有权力处置属于配偶的那部分财产。男方如果已经立遗嘱,那么属于他的财产的那部分遗嘱是有效的。但是,其配偶的部分财产无权处置。

这种情况,您首先需要知道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您可以跟其子女协商分割,协商不成,您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希望上述回答对您有所帮助!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京益企业法律顾问


公有住房简称公房,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可售公有住房在参加房改后,房屋产权登记则适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

因为房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买断的,按婚姻法的规定,该房产即使仅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其仍归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剩下的才可以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立遗嘱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自己的财产或是其他自己有权处分的事项进行安排。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该部分是应被认定为无效的。

因此,另一方可以选择到法院起诉,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认定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并请求法院重新分割涉案房产。

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应的证据,例如结婚证明等等,证明该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买断产权的。司法实践中最后会出现将房产判给一方,另一方获得“合理补偿”的判决。


律师说


这个问题主要考虑清楚三点,一是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二是遗产分配问题,三是如何主张权利。

一、关于产权归属问题,严格按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看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题主所述,该房子的产权的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其房屋性质以前是公房,但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确定之后便是遗产分配问题,虽然房屋权属登记仅有男方一人的名字,但是不因此即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确定夫妻各自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有特别约定,若分割遗产,应先将房产的一半分出为女方所有,另外一半才是男方的遗产,男方为被继承人,其可以通过遗嘱将其个人的财产指定由其子女继承,但是无权将女方的财产也制定继承。

三、关于该房子,女方享有合法的份额,居住于该房屋并无不当。若是被继子女强行赶走,可以通过诉讼确定房屋的权利份额,以此证明对该房屋的使用有合法依据,子女若强行赶走可以与其协商,若是现实情况允许,可让其购买女方的份额。

希望以上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欲将此事付云庭


根据情况介绍,我觉得遗嘱应该是部分无效的,你朋友的母亲对于房产有属于自己的权利,男方不得独自处分。

首先,他们结婚三十年,虽然房屋以前是公房,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将住房购买为私有房屋,那么,该房屋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尽管房产证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其实权利是夫妻共有的,没有异议。

在此基础上,夫妻没有另外约定的时候,男方和女方各自拥有房屋的一半产权,也就是说,男方在立遗嘱的时候,最多能够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产权,超过部分无权处分。如果遗嘱中涉及的房屋产权超过50%,那么,超过的处分就是无效的。

其次,结婚三十年,虽然当时各自有子女,但是,根据时间来判断,当时的子女年纪应该还小,属于未成年。那么,在这三十年代婚姻关系中,男方和女方都对于各自的继子和继女付出了抚养义务。因此,虽然他们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法律上认为他们存在拟制血缘,享受到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继女,对于老人负有赡养义务。如果现在朋友的母亲属于生活困难的老人,需要人照顾,那么,遗嘱中对于女方的权利没有照顾,没考虑女方的合法权益和养老的实际需求的话,那么,女方有权提出遗嘱无效,要求在遗产分配上给予照顾。也就是说,可以要求多分房产和其他遗产,不必拘泥于法定继承的份额。

再婚夫妻三十年,不容易,即便是原配,能够共同走过三十年,也是很长的时间了。如果因为男方去世,就让三十年的妻子被扫地出门,那么,不论法律还是人情,都说不过去。综上,我认为你朋友的母亲可以从上面这两个角度来为自己主张权利,法律肯定会保护她的,不会任由男方子女肆意妄为的。

我的头条号(颖想法律)经常会发布法律常识和理念的文章,希望大家关注,并树立法律思维方式,遇事冷静客观思考,让自己的生活平安快乐!感谢关注我的头条号,欢迎分享我的法律文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