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要兩倍工資不籤合同?虧了5萬醫療費


鄧某於2016年10月18日入職珠海市香洲區第二小學,從事清潔工作。2016年11月5日,鄧某在回老家梅州探親時摔倒受傷,經當地醫院診斷為左腿骨折。鄧某在梅州花費醫療費5萬餘元,其中應屬於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為4.5萬餘元。2016年12月,鄧某轉入珠海二院繼續住院治療,並於2017年1月20日出院。

鄧某受傷後,第二小學多次催促鄧某簽訂勞動合同。鑑於鄧某受傷行動不便,第二小學告知鄧某可以委託家人來珠海簽訂勞動合同。2017年1月,鄧某妻子到第二小學為鄧某辦理請假手續,第二小學提供了勞動合同讓鄧某妻子代為簽訂。鄧某妻子簽訂後,又將簽名部分撕毀。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6年11月7日,第二小學為鄧某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從2016年11月起,第二小學為鄧某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由於鄧某受傷在第二小學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之前,鄧某在梅州的醫療費用未從醫療保險基金中獲得賠付。

2016年12月,鄧某以第二小學未與之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又未為鄧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第二小學向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並支付鄧某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基金報銷的醫療費4.5萬餘元。

案例來源: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

【(2017)粵0402民初1171號】

為了要兩倍工資不籤合同?虧了5萬醫療費


【小維析法】

1、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單位無需支付兩倍工資。

小維認為,《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未籤書面勞動合同支付兩倍工資的規定,旨在引導和規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懲罰用人單位故意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規避合同義務的行為。但如果任由勞動者惡意“碰瓷”,妄圖以不籤書面合同獲取兩倍工資的利益,不但損害了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更是與《勞動合同法》立法本意相悖。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有充足、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用人單位對此並無過錯的,其無須支付兩倍工資。

本案中,鄧某受傷後,沒有再到第二小學。第二小學多次督促鄧某委託家人代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鄧某均未同意,反而在住院期間委託家人申請勞動仲裁。故,應當認定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因完全在於鄧某,第二小學對此並無過錯,無需支付其兩倍工資差額。

2、用人單位及時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不對辦理社保前產生的醫療費承擔責任。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鄧某於2016年10月18日入職,第二小學於2016年11月7日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符合《社會保險法》的上述規定,不存在任何過錯。鄧某無法報銷其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前的醫療費用,與第二小學無關。因此,法院對其該項請求未與支持。

維個權提示您,勞動者拒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兩倍工資,並可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即視為完成繳納社保義務。勞動者在辦理社保前受傷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應由其自行承擔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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