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撞上玻璃門,店家需要擔責嗎?

顧客撞上玻璃門,店家需要擔責嗎?

40多歲的王先生,為人豪氣大方,平時喜歡和朋友們聚會。今年初,聽說縣裡新開了一家飯店,就約上一幫人去“嚐嚐鮮”。不料在等菜上桌期間,到洗手間方便的王先生卻誤撞飯店玻璃門受傷,共花去醫療費等各種費用6000餘元。對此,王某以玻璃門上沒有任何警示標誌,飯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該飯店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醫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1.9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視力、精神、行動能力均沒有異常,在飯店就餐時應對周圍設施情況盡到注意義務。被告作為餐廳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沒有在玻璃門上設置任何安全警示標誌,存在一定過錯。對此,法院作出判決,飯店承擔30%的責任,賠償王先生1800元。

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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